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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改革自動監測制度
國家環保總局2005 年發布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 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但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主體責任不明確。如第十三條規定: 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但并未明確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是誰的責任。多年來,實際操作中普遍的情況是環保部門在幫企業做監測,或由環保部門委托的第三方來執行。排污企業自己無權進入自動監測的控制室。
后來,《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可是,由于自動監控的運行維護責任主體不明確,在國家規定的自動監控系統的強制檢定、定期校驗等環節上難以執行到位,另外,在產生超標排放的記錄時,企業對自動監控數據的準確性等常常提出質疑,導致環保部門難以依據自動監控的數據作為有效的法律證據對企業進行監管。同理,自動監控數據作為排污收費的依據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導致很多地方排污費的征收彈性很大,經常是“議價收費”。而一旦“費改稅”,作為稅收的依據,排放的數據就必須是經得起推敲和檢驗的。從順利推行環境稅的角度, 在線監控制度也必須改革。
首先,需要改革自動監測制度國家環保總局2005 年發布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 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但是,《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主體責任不明確。如第十三條規定: 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
但并未明確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是誰的責任。多年來,實際操作中普遍的情況是環保部門在幫企業做監測,或由環保部門委托的第三方來執行。
排污企業自己無權進入自動監測的控制室。后來,《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可是,由于自動監控的運行維護責任主體不明確,在國家規定的自動監控系統的強制檢定、定期校驗等環節上難以執行到位,另外,在產生超標排放的記錄時,企業對自動監控數據的準確性等常常提出質疑,導致環保部門難以依據自動監控的數據作為有效的法律證據對企業進行監管。
同理,自動監控數據作為排污收費的依據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導致很多地方排污費的征收彈性很大,經常是“議價收費”。而一旦“費改稅”,作為稅收的依據,排放的數據就必須是經得起推敲和檢驗的。
從順利推行環境稅的角度, 在線監控制度也必須改革。
我們當地環境監測部門對于各種任務是不一樣的,不依據哪條法律法規,一般都是上一級管理部門下達的任務執行,有每月一次的,每月兩次的,三次的,四次的,還有每季度一次的,每年兩次的,每年一次的,何種任務何種頻率是按照環境管理部門的需要,還有臨時下達任務等等,每月一次的一般是當地的水源或主要河流,監測項目參照地表水環境標準的全部項目監測,每月多次的或臨時任務都是為了監控某個排污斷面或出境水斷面而下達的,另外,每個監測部門每年有一個年度任務,上面明確標出監測項目、點位和頻次,臨時任務另算,現在的監測任務是一年比一年多,越來越繁重了。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891226 【實施日期】 19891226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參見百度百科/view/2342249.htm?fr=ala0_1 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05年3月25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環境公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環境公害,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環境保護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環境建設與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原則,實現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
各類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在校學生的環境保護教育。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并落實環境質量任期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使轄區內的環境質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 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突出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資金投入,加強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和科學技術的研究、應用。
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或者修訂,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詢社會各界意見。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工業結構和建設布局,支持、鼓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和循環經濟,重視生態環境工程建設,對環境標志產品的生產、資源及工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項目實行優惠政策。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和公民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機構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專職或者兼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參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開發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擬定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 (三)統一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管理環境監察和環境執法稽查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加強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落實執法責任制。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本省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在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 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本省的環境監測網絡,并負責組織監測人員的技術考核工作。 因監測數據發生爭議的,由當地或者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技術認定。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行政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環境監察和環境稽查機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和個人排放污染物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章 環境保護和改善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國家和本省的環境標準,提出劃分本行政區域內各種環境功能區的方案,經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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