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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編制目的】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法規與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為定義】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以下活動中涉及的弄虛作假行為:(一)依法開展的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應急監測;(二)監管執法涉及的環境監測;(三)政府部門購買的環境監測服務;(四)政府部門委托開展的環境監測;(五)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或委托第三方開展的自行監測。
第四條【責任主體】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二章調查第五條【調查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認定環境監測數據的弄虛作假行為。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部門會同環境監測部門調查認定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的弄虛作假行為。第六條【監督檢查】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
第七條【干預記錄】對干預環境監測活動,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監測或運維人員應如實記錄。否則造成的弄虛作假后果由該環境監測機構或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負責。
第八條【舉報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予以受理并為其保密。
第九條【立案調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人員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收集并固定相關證據;接受舉報的應及時調查取證,符合立案條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第三章處理第十條【通用罰則】環境監測機構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職能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情節較輕,未造成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吊銷直接責任人的環境監測上崗證,責其令調離工作崗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工作人員篡改、偽造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法移送其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排污單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十三條【服務機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除承擔連帶責任外,由負責查處的環保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黑名單,并報上級環保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第十四條【設備廠家】監測儀器設備生產機構生產的產品應有防止修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功能,監測儀器設備生產機構配合監測數據造假的,由負責查處的環保部門通報公示生產廠家、銷售機構及其產品名錄。第十五條【通報公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通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及相關責任人,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目標考核】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涉及目標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將考核結果按降低一級認定或確定為不合格,情節嚴重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取消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涉及縣域生態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建議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減少或取消當年中央財政資金轉移支付;涉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排名的,分別以當日或當月的歷史最高濃度值計算排名。第十七條【領導干部】黨政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四章附則第十八條【名詞定義】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數據,系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通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取得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統計結果、綜合報告等信息。本辦法所稱環境監測機構,系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第十九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據報道,日前環保部負責人表示,當前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總體向好,重點區域明顯好轉,大氣污染防治取得了階段性明顯進展,散亂污企業治理將向全國推廣. 報道稱,環保部負責人表示,2017年是環保執法力度最大的一年,在如此大的執法力度下,中國宏觀經濟尤其是工業經濟數據顯示:主要工業產品實物產量、企業利潤率大幅度增長,產能利用率明顯改善。
環保執法打擊的是違法企業,是黑色GDP,扶植的是合法企業,是綠色GDP,據估算,2017年“2+26”城市“散亂污”企業整治對PM2.5濃度下降貢獻率達30%,“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要進一步向全國推廣。 希望各地的環境能夠持續得到改善。
違反《環境保護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6、《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8、《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9、《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10、《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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