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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現行有效的環境法律法規(截止2015) 一、國家綜合性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一批 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二批 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第三批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二、保護大氣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砼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 三、保護水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海水水質標準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防治固體廢棄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污染控制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全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報告、核查和評估辦法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五、防治噪音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聲環境質量標準 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關于防治化學危險品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 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危險廢物儲存污染控制標準 七、關于防治建設項目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八、關于水土保持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015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
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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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涓囬噷涓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法是旨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的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1、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由以下三個層次組成:?環境保護法律?環境保護法規?環境標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環境法的權限高于地方環境法規的權限;法律權限高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權限高于行政規章。即上一層次的權限高于下一層次的權限。我國參加和批準的國際環境公約和協定高于國內環境法的效力。特別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舊法的效力。例外是,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高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在管理工作中運用環境法時,應當首先運用層次較高、權限高的環境法律、法規,然后是環境規章,最后才是其他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在標準的執行中,若無地方標準則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2、體系簡述(1)憲法憲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制定、規定國家根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大法。憲法是國家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據,任何法律法規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2)環境保護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中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該法確立了我國境內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資源及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方針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國家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并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征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于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后,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百度百科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是在70年代未以后迅速發展起來的,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包括環境保護的憲法規范。
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法規、規章組成的體系,成為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范圍主要包括,環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環境要素保護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環境保護法,如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環境管理、監督、監測及保證法律實施的法規,如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另外還有各種環境標準,包括環境基礎標準和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環境法制工作的加強,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將不斷充實和完善。
新增內容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規定,長期以來,中國環保部門的處罰力度、執法手段都相當有限,相對于公安甚至稅務和工商部門來說,環保部門一直都是一個“軟衙門”,難以震懾日益猖獗的環境違法行為。
剛剛出臺的新《環境保護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變現狀、有針對性的執法利器:一是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這意味著,非法偷排、超標排放、逃避檢測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
之前法律規定的針對環境違法的罰款,是一個定數,數額并不大,導致違法成本較低,不少企業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后,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污染行為。
二是新的《環境保護法》作為一部行政法律,罕見地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污染違法者將動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新法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個別地方企業的污染行為之所以肆無忌憚,背后是當地官員基于畸形政績觀的默許縱容,對此新《環境保護法》將拿“保護傘”開刀。其具體規定是:領導干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
新《環境保護法》還是一部開放的立法,將民間力量有序地納入環境治理的機制中,設立了環保公益訴訟制度。在修訂草案二審時,曾將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一家“國字號”環保組織;在之后的幾次修訂中,法律訴訟主體得到進一步擴大,最終被規定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
同時,新法還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擴展資料2014年4月24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絕對高票審議通過,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堪稱考察當下中國立法的一個典型標本,獲得了國內各界和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被譽為當今世界上最好的《環境保護法》之一,也被譽為是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新《環境保護法》在理念、原則和制度上有重要創新《環境保護法》實際上起到了環境領域基本法的作用。
基本法與部門法的一個重大區別是前者重在建立、設計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等。后者則側重制定具體規定,以增強可操作性。
這次修訂的一個重大亮點是引進生態文明理念,確立保護優先原則并設定眾多制度支撐。立法機關在修訂過程中,根據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總則中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列入立法目的,將保護環境確立為國家的基本國策,確定了“六·五”環境日,首次將“保護優先”列為環保工作要堅持的第一基本原則,同時明確提出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突出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為貫徹生態文明的理念,并確保“保護優先”、“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落到實處,新《環境保護法》在分則中有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創新,即環境預警制度,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與風險評估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環評區域限批制度;跨行政區域的聯合防治機制,環境監測制度,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環境經濟政策等制度和政策。這些制度和政策性規定,有的規定具體明確,有的只作原則規定,留下很大空間。
比如環評區域限批制度,新《環境保護法》就作了明確規定,對于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這一制度的設立是與《行政許可法》相銜接,不能解讀為行政懲罰措施。
比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新《環境保護法》則僅作原則規定。是否要設立紅線制度,如何設立這個制度,有很多不同意見,因而僅作原則規定,留下很大空間。
新《環境保護法》構建了環境治理新格局新《環境保護法》強調權利義務的均衡性,進一步突出界定了政府的環境責任、企業的環境義務,同時明確了公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環保的權利義務,構建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環境治理新格局,為推動環境管理戰略轉型提供了制度保障。1989年頒行的《環境保護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新《環境保護法》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強化監督管理措施,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但同時也規定了嚴厲行政問責措施。
在授予新的監管權力方面,一個重大突破是明確了基層環保部門下設的環境監察機構法律上的地位,授予其一定的執法權。新《環境保護法》在界定、強化企業環境義務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
針對環保法律違法成本低、威懾力不夠的情況,該法提高了處罰標準, 規定了行政拘留,確立了環境連帶責任,建立了信用檔案制度,并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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