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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山東律師)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山東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條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類,其中農用地再細分為耕地、林地、養殖水面等。
耕地、林地、養殖水面各有各的用途,耕地肯定不包括養殖水面,養殖水面也肯定不包括耕地,相互之間的用途不得非法改變,所以,土地管理法規有退耕還林的規定,更加有基本農田不得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的規定。因此可以肯定:占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已經屬于“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
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薄?a style='color:#2f2f2f;cursor:pointer;' href='http://www.hpgipv.com/laws-411.html'>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保ū日铡锻恋毓芾矸ā返?6條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可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僅限于“非農業建設”,而是包括“占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三、關于“數量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司法解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效力高于該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此條解釋的目的是對數量進行量化,從而確定追訴標準,雖然該解釋列舉了一些違法行為,但并非該條解釋的目的所在,從《刑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可以得出結論: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犯罪構成并不僅限于“非農業建設”的非法行為。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構成《刑法》第342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保護基本農田的立法目的是保證糧食生產能力,事關國家安危。
(可參見《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 關于“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的立法解釋釋義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土地征用、占用審批手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在被占用的農用地上從事建設、采礦、養殖等活動,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農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開墾林地、草地種植莊稼、占用林地挖塘養蝦等。
【見附件】 國土資源執法部門的職責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交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至于是否需要追究犯罪疑嫌人刑事責任,由公訴機關決定,罪與非罪,由審判機關定奪,審判機關不能定奪的,層報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不應當忽略這一最基本的程序。
本函的內容為秘密信息,未經允許,或者未經本人公開,不得復制或披露給第三方。僅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授權,向本人選定的特定的國家機關提出意見。
如果造成耕地破壞應該叫破壞耕地行為。
破壞耕地行為是指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4條和《實施條例》第40條的規定,破壞耕地行為的法律責任是:
1、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可以并處罰款。罰款的標準是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3、破壞耕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1、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lO畝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污染
耕地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7號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耕地的條款: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濫用職權,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等等,非法批準征用,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耕地,數量較大: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點關系的還有很多,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并處非法轉讓,非法占用耕地、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倒賣土地使用權、占用土地。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情節嚴重的、林地等農用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耕地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7號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耕地的條款,非法轉讓。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情節特別嚴重的
涉嫌違法。 一般不可以。1、占用的耕地屬于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占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于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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