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保險標的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但何為保險標的物并無明確規定。那么人的壽命和身體可否理解為保險標的物呢?要厘清這個問題就要進一步明確什么叫標的物?首先標的物必須是物,從物權法第二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人的壽命和身體顯然都不屬于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而只能是保險標的。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保險標的物。綜上,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而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的管轄。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該合同的標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權,而生命健康權的權利主體是人本身,故此類保險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被保險人,本案被保險人吳某住所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保險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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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保險標的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三種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
險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保險合同糾紛指投保人與保險人或者投保人...
三種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