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保險標的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chǎn)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但何為保險標的物并無明確規(guī)定。那么人的壽命和身體可否理解為保險標的物呢?要厘清這個問題就要進一步明確什么叫標的物?首先標的物必須是物,從物權法第二條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人的壽命和身體顯然都不屬于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而只能是保險標的。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保險標的物。綜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而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的管轄。
中原區(qū)法院徐*展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因人身保險合同不同于財產(chǎn)保險的人身屬性,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因此不能將其列入保險標的物的范疇。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