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險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關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協議。保險合同糾紛指投保人與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人因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以及違約責任等引起的糾紛。保險標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險的財產,比如某建筑物、某運輸工具等。對于涉及人身保險的管轄,由于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于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而只能是保險標的。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絕大部分案件均在被告所在地進行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一般情況下,許多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時蓋章為分公司或者支公司的合同章,在被告所在地起訴還是比較方便。但有些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簽訂合同僅蓋總公司的章,而非當地分公司或者支公司。作為合同起訴的相對方,在分公司或者支公司所在地起訴會存在爭議。為了避免因為上述這種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做了更完善的規定“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項規定很好的解決了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地的問題。當存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時,作為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在自己居住地起訴,也可以選擇在保險公司所在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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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433623836以約定的為準。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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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
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來起訴,但是當事人一旦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而且已經受理,則另一個人民法院便喪失了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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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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