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來起訴,但是當事人一旦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而且已經受理,則另一個人民法院便喪失了管轄權。...
爭議:人身保險合同有無標的物?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是否成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成立,理由如下: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該合同的標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權,而生命健康權的權利主體是人本身,故此類保險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被保險人 ,本案被保險人吳某住所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保險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在人身保險合同關系中,作為保險對象的人的壽命和身體不是保險標的物。因此,本案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國內大型的保險公司都有信用保險這類險種,主要是為借款人(投保人)向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被保險人)借款時等提供保險服務,如果將來借款人逾期,則保險公司向金融機構進行理賠(代償)。 一、訴訟主體 在保險公司的代為追償糾紛中,涉及的多個主體。在實踐中,一般是金融機構作為被保險人,借款人作為投保人。但是,我們也見過有金融機構作為作為投保人,同時其還作為被保險人的雙重身份,即便相應款項是通過銀行或小貸公司名義進行支付,但是相應保費最終的承擔方為......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因人身保險合同不同于財產保險的人身屬性,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因此不能將其列入保險標的物的范疇。
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來起訴,但是當事人一旦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而且已經受理,則另一個人民法院便喪失了管轄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來起訴,但是當事人一旦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而且已經受理,則另一個人民法院便喪失了管轄權。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