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法律風險簡述
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若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在統計相關的日常工作中,由于以下行為或將導致我們面臨“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法律風險:
一是統計或相關人員缺乏相應的知識儲備和業務技能。統計工作是一項相對容易忽視的內容;統計及相關人員,特別是聯營站的統計人員未經培訓,對統計報表指標的概念、含義、口徑、依據等沒有正確的理解,憑主觀認識或經驗填報,往往容易出現差錯,直接導致填報了不真實或不完整的數據。其次,統計崗位人員所需數據可能需要其他部門和崗位的人員提供,當提供數據人員未能正確理解報表指標、統計崗位人員又未認真復核時,也容易出現上報數據不真實或不完整的情況。
二是被要求配合調整上報數據及口徑。成品油經營企業作為一個“流水快”的企業,銷售額大;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也可能會被要求調整上報的數據及口徑;這些調整,也存在會被認定為“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行為,從而導致相應法律風險的產生。
02法律風險分析
“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屬于違法行為,其依據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具體的行政處罰裁量依據為《浙江省統計局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實施細則》(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此外,根據《企業統計信息管理辦法》(2019 年 3 月起施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單位還將面臨列入“一般失信企業”公示的處罰。
《浙江省統計局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實施細則》中,對“違法數額”認定是“報送的具體數額與應報數額的差額”。由于我們“流水快”、銷售額大的行業特點,在現實操作中,一旦提供數據不準確,很容易觸發金額較大的行政處罰。
同時,根據法律專家的解讀,《統計法》在 2009 年進行修訂時,把“虛報、瞞報統計資料”改為“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本意就在于避免“認為只有主觀故意虛報、瞞報統計數據才是統計違法行為”的認識誤區。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統計局行政處罰的申辯成功率很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從輕或不予處罰的情形適用也很少。
03工作建議
一是舉一反三進行全面排查。對現有的所有調查統計上報主體特別是聯營單位的統計報表進行排查,發現數據不真實、不完整的情況,主動整改到位。二是加強統計相關人員的學習和培訓。統計相關人員要認真學習統計知識,力爭做到持證上崗。要通過自學、培訓等方式準確理解統計報表每個指標的概念、涵義、填報口徑、依據。三是建立數據上報復核制度。為避免工作失誤,統計數據上報應施行復核。四是加強與統計部門的溝通。日常工作中,應主動與統計部門進行溝通聯系,必要時邀請統計局工作人員幫忙檢查工作統計,主動發現問題并整改。
此外,由于工作需要,被要求配合整上報數據及口徑時,還應有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
04相關法條
1.《統計法》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2.《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
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企業統計信息管理辦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為統計一般失信企業:(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三)多次遲報統計資料;(四)被統計機構行政處罰后,一年內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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