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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我國唯一的一部統計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九次會議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53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修訂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是很必要的,不僅有利于更好地貫徹執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而且有利于保障國家核心秘密統計資料的安全。
今后凡是絕密、機密、秘密統計資料,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發表。 各報刊、雜志發表未公布過的統計數字,事先一定要送統計部門或有關業務部門核對,并辦理審批手續,以免造成混亂。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17年5月28日發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保障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貫徹實施,維護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擴展資料統計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1、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統計方面的行為規范。
2、統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統計法規和統計規章。 3、地方統計法規: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并于本地方實施的統計行為規范。
4、統計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統計的規范性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統計法律體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統計法。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1: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3: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4: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5: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統計違法行為有以下幾類。
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等故意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②脅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③遲報統計資料的;
④拒報統計資料的;
⑤錯報、漏報統計資料且在規定時間內不予更正的;
⑥干涉、妨礙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⑦包庇、袒護統計違法行為或對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⑧毀滅原始記錄、統計臺帳與統計記錄的;
⑨不按規定設置、保存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的;
⑩未經審批擅自開展統計調查,制發統計報表的;
11未經核定或批準擅自公布統計資料的;
12未依法辦理統計登記的;
13違反統計人員持證上崗規定的;
14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行為等。
統計違法行為要負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統計法律責任形式有:
(1)刑事責任。《統計法》第二十六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均規定,違反統計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處罰。《統計法》第二十五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規定,對統計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警告、通報、罰款、暫停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3)行政處分。《統計法》第二十五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領導,直接責任人,可由統計機構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不包括
統計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十四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對國家統計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其他調查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在該派出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的調查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統計違法行為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公民在統計活動中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規定的行為。它是統計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統計違法行為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四)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
(五)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六)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
(七)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或者違反本法有關保密規定的行為;
(八)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行為;
(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造成損害的行為;
(十)國家機關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定,未報經審查或者備案,擅自制發統計調查表的行為;
(十一)其他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由此看來,統計調查對象主要有前五類統計違法行為。
根據《統計法》及其他統計法規、規章的規定,統計調查對象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等。
虛報是指行為人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高于實際統計數據報送統計資料的行為;瞞報是指低于實際統計數據報送統計資料的行為;偽造是指沒有事實根據,編造虛假數據或資料的行為;篡改是指利用職權,擅自修改真實的統計資料的行為;拒報是指拒不執行國家統計制度,明確表示不履行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對統計部門進行統計調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為;屢次遲報是指行為人上一年度已有遲報記錄、本年度又有兩次遲報行為,或上一年度雖無遲報記錄、本年度有三次遲報行為的。 各個地方的處罰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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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計違法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統計違法行為有以下幾類。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等故意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②脅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③遲報統計資料的;④拒報統計資料的;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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