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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1: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3: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4: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
5: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其實都是有關統計的法,不過效力高低不同。法律、法規、規章的主要區別:
1.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效力僅次于憲法。
2.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效力僅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規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對本行政區劃有效,效力更低一些。
3. 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央人民銀行、審計署和直屬機構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級和較大市政府制定,對本行政區劃有效,效力低于行政法規。
4. 如果規章之間有沖突,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有沖突,由國務院給出意見: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直接適用;認為適用規章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根據《統計法》及其他統計法規、規章的規定,統計調查對象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等。
虛報是指行為人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高于實際統計數據報送統計資料的行為;瞞報是指低于實際統計數據報送統計資料的行為;偽造是指沒有事實根據,編造虛假數據或資料的行為;篡改是指利用職權,擅自修改真實的統計資料的行為;拒報是指拒不執行國家統計制度,明確表示不履行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對統計部門進行統計調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為;屢次遲報是指行為人上一年度已有遲報記錄、本年度又有兩次遲報行為,或上一年度雖無遲報記錄、本年度有三次遲報行為的。 各個地方的處罰不一樣。
印刷商標有什么法規制度? 2007-6-13 國家工商總局將在近期與公安部、新聞出版署等部委聯合采取行動,整頓印刷業市場。
本刊為此匯編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專家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第三條《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承接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印制業務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四條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標印制業務的規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五條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產生,其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六條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按規定填寫《印制商標單位申請書》,報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附送能夠證明本辦法第四條所述內容的相關文件。 第七條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齊備的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對申請印制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資格的,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30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返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每兩年驗證一次,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兩年期滿前兩個月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發證機關申請驗證。
逾期不驗證的,由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印制單位因人員變動等原因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商標印制業務,并將《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交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發證機關。
第十條商標印制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后30日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證書。 第十一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標印制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注冊證》或者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 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另行提供1份復印制。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制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并提供1份復印件;商標注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除出示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并提供1份復印件。
第十三條商標印制單位在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時,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檢查下列內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或者標記; (。
D義務。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由此可知,接受政府統計調查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擴展資料
拒絕統計的后果:
《北京市統計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在北京市法制辦官網公開征民意,企事業單位拒絕或阻礙統計調查,最高擬處罰20萬元。
送審稿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拒絕接受依法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拒絕或阻礙統計檢查,以及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和物質利益,市和區縣政府統計機構可以將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示,同時將統計調查對象的違法行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
而對于接受統計調查的單位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統計檢查等行為,規定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北京:企事業單位拒絕統計調查最高擬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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