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以選擇,有管轄限制,必須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
一、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和解和調解并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

如果合同雙方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選擇合同雙方所在地、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之一的人民法院為約定的管轄法院,從而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權。另外,由于仲裁規定的是一裁終局制,就是說仲裁裁決做出后不允許上訴,所以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
先去勞動仲裁中心提起申訴,對仲裁結果如果還不滿意,再去法院。勞動合同糾紛是必須先申請仲裁后向法院起訴的。 ...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么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勞動爭議調解。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后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由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爭議的問題進行磋商,雙方都作出一定的讓步,在彼此都認為可以接受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 (2)和解與調解。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由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爭議的問題進行磋商,雙方都作出一定的讓步,在彼此都認為可以接受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 (2)和解與調解。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
合同糾紛仲裁程序 合同糾紛仲裁程序流程證據收集及仲裁準備因合同糾紛申請仲裁的,應當提供下列證據:(一)爭議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應提供原件,合同相關復印件應當要求出具人交回原件,或提供復印件存檔);(二)爭議標的額大小的證據;(...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那么勞動爭議有哪些處理途徑?第1、勞動爭議調解。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后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
(1)協商解決。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由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爭議的問題進行磋商,雙方都作出一定的讓步,在彼此都認為可以接受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的方式。 (2)和解與調解。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協調...
首先,要到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其次,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那里仲裁;最后,就是上訴法院。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