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糾紛仲裁程序
合同糾紛仲裁程序流程證據收集及仲裁準備因合同糾紛申請仲裁的,應當提供下列證據:(一)爭議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應提供原件,合同相關復印件應當要求出具人交回原件,或提供復印件存檔);(二)爭議標的額大小的證據;(三)
仲裁協議、裁決書等勞動、人身財產權證明;(四)收集及提供申請仲裁人員身份證明;(五)申請仲裁人員與爭議當事人的關系證明及委托關系;(六)是否為“同一集團、公司”或“同一控制下企業、事業單位、合伙企業”;(七)是否為同一政府部門管轄;(八)是否為同一村鎮建立合同公證機構;(九)是否曾在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中作過公證或聘請人民法院代理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案號;(十)提供與爭議標的相關的財務報表或賬簿資料;(十一)其他能夠反映爭議標的在履行過程中的形態變化的合同文書,或者合同履行中的已向對方履行了某些讓渡權利的其他文書。另外,鑒于我國刑事訴訟不承認合同糾紛調解仲裁,因此,合同糾紛調解仲裁時間一般不少于2個月。以合同糾紛為代表的民事訴訟也需要審查核實證據。本文對上述證據收集及仲裁準備相關問題做簡要敘述,希望能夠為社會公眾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參考意見。一、合同糾紛仲裁程序流程申請。
首先需要由仲裁機構及其公證機構向爭議提供方發出關于合同糾紛仲裁的書面通知,該通知需要證明如下證據:(一)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是當事人通過仲裁機構或公證機構發出的書面證明該合同糾紛爭議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執行情況及管轄法院等原則性問題的法律文書。因仲裁裁決書是書面合同的有效補充,并且合同糾紛一般以調解結案為主,因此審查仲裁裁決書是否合法有效,應當在發出仲裁裁決書的訴訟請求中明確合同糾紛爭議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和解解決合同糾紛爭議,仲裁裁決書是否得到執行等問題。但是,上述仲裁裁決書關于調解結案的,應當由仲裁機構出具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沒有被執行一般不是出具公證處公證或者出具法院公證或者即使在人民法院不再執行,當事人在對合同糾紛經濟賠償等問題進行確權或出具公證書的時候,法院應當發出法院確權裁定書。
(二)證明是否受理。根據合同糾紛提起的要求,仲裁裁決書作為判決性文書享有執行完畢、執行收尾的權利,法院也有調解、裁定、執行判決。在審查仲裁裁決書是否符合當事人的要求的時候,可以首先對合同糾紛爭議當事人進行核查核實,由于仲裁庭存在爭議,當事人的身份以及金錢往來等問題可能不容易確認,但是如果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能夠確定當事人的身份的話,對于判決雙方當事。
合同怎么申請仲裁
合同怎么申請仲裁?仲裁需要什么材料?如何請求解除
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嗎?這是我們經常會接到勞動者咨詢的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問題。下面,我們就此進行簡單講解。(1)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者本人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標準。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平均工資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超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依法支付給勞動者辦理工資手續,并在辦理工資手續時支付給勞動者貨幣補償金。
(2)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應當支付其代替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約責任的勞動報酬。第八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勞。
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嗎
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嗎?一、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嗎?合同糾紛產生原因多,本文筆者從幾個方面來探討:1、委托簽約糾紛。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確立了勞動關系,并對外提供勞動,在此過程中,受到了用人單位和單位之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約束,此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即成立,此時雙方在勞動關系中便產生了利益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當然,有些用人單位故意欺詐勞動者,以假合同欺騙勞動者,此時,勞動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等法律規定,以解除合同或者單方面約定解除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2、商業秘密糾紛。
勞動者在作出勞動報酬和工作量承諾時,合同已經成立,合同已經履行,但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不當,或者明知合同要求未履行,此時,訴至法院,勞動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已支付的勞動報酬和工作量,或者請求法院確認勞動關系,或者賠償損失。3、其他糾紛。與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實際損失的糾紛。也有可能是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的爭議和糾紛,例如用人單位在承接合同時存在缺陷,用人單位不履行合同義務;用人單位逾期未履行合同義務,而受害一方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用人單位違約造成勞動者損害;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過程中違反了不當的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規定等。
4、其他糾紛。雙方當事人隱瞞實際情況的糾紛。5、法律適用問題。以上糾紛一般分為當事人爭議、單方爭議和仲裁爭議三類。5.1雙方當事人爭議。
單方爭議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20%,如果要由仲裁機構在法定范圍內解決,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5.2單方造成了合同另一方實際損失。1.單方造成合同另一方實際損失,但在合同有效期內,應由仲裁機構在法定范圍內解決,否則要向法院申請仲裁。2.對方請求仲裁的。如果對方當事人證明其造成了合同另一方實際損失,可以適用法律規定主張賠償。如果對方主張其實際損失或者提供證據,應按照實際損失的最大的數額主張賠償。
5.3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有法律規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單方造成合同另一方實際損失的,不訴至法院,只訴至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法律有效期六個月,合同無效的,不訴至法院。6、法律關系解除。對于合同法律關系的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