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理案件的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管轄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仲裁機構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構無權受理。訴訟實行的是強制管轄。人民法院是根據國家的授權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理案件的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管轄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仲裁機構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構無權受理。訴訟實行的是強制管轄。人民法院是根據國家的授權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理案件的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管轄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仲裁機構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構無權受理。訴訟實行的是強制管轄。人民法院是根據國家的授權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一、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是否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到哪家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糾紛的解決等,都可以由當事人來自主選擇,主持糾紛解決的仲裁員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訴訟則實行級別、地域管轄,審判庭的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簡單地說,仲裁就是雙方當事......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理案件的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管轄的依據...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一、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是否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到哪家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糾紛的解決等,都可以由當事人來自主選擇,主持糾紛解決的仲裁員都是各行業的專...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一)受案范圍不同。訴訟的范圍原則上不受限制,即任何糾紛通過其它手段無法解決的,均可訴諸法院;仲裁則不然,其范圍僅限于民商事糾紛。(二)管轄權的來源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當事人的協議,沒有當事人的仲裁協議,仲裁機...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理案件的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管轄的依據...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理案件的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管轄的依據...
1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 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
先看下兩者的定義: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
一、涉外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作為律師,要幫助當事人制定好涉外經濟合同的爭議條款,首先將面臨的問題是,將來如果出現糾紛用什么方式去解決,是選擇仲裁?還是選擇訴訟?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對涉外仲裁與訴訟之間的區別和特點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數。涉外仲裁...
仲裁和訴訟具有共性,從宏觀層面上講,二者都是第三方機構解決糾紛的程序性制度,但是,在發生、管轄、裁判者選擇、審理案件的規則與標準、審級等方面,二者的差異還是相當明顯的。首先,仲裁沒有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限制。在約定仲裁機構時,當事人可以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