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涉外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作為律師,要幫助當事人制定好涉外經濟合同的爭議條款,首先將面臨的問題是,將來如果出現糾紛用什么方式去解決,是選擇仲裁?還是選擇訴訟?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對涉外仲裁與訴訟之間的區別和特點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數。涉外仲裁與訴訟的區別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管轄權產生的依據不同
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非強制性的,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的基礎上的,只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仲裁機構才有權審理他們之間的爭議。可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來源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另外,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組織機構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都是民間性的組織,仲裁員不是由國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設機構列出仲裁人員名單,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單中指定。因此,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仲裁比訴訟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有較多的自由。然而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是國家機器的主要組成部分,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國家任命或選舉產生,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選擇法官的自由。
(3)審級制度不同
各國的仲裁裁決一般都采用一審終審制,仲裁庭的裁決是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起訴或向其他機關提示變更的請求(只有少數國家認為可以上訴,如《美國仲裁法案》的規定)。而法院訴訟一般都要二審以上才能終審。這便可能使爭議長期得不到解決。
(4)外國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在承認與執行方面有所不同:
一國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在本國國內執行兩者無多大區別,它們都具有強制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一方當事人都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國的仲裁決或法院判決需要得到另一國法院的承認并執行就必須有國家之間的條約或互惠關系為前提。
目前,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最重要的國際公約是《聯合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該公約59年6月7日生效,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我國已于86年12月加入該公約,從87年4月22日起對我國生效。而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多邊公約不多,并且這些公約適用的范圍較窄。例如《關于撫養義務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公約》上涉及到有關兒童撫養費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除此以外,這些公約都用相當多的篇幅規定了可以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與此相反,有關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雙邊公約要比多邊公約多。
「內容提要」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組成部分的仲裁受到日益廣泛的重視。作者注意到仲裁對解決兩岸商事爭議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以各國仲裁立法實踐及國際商事仲裁通行做法為參照,從仲裁協議、仲裁員與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執行、兩岸仲裁合...
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的根本區別在于它是解決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一種方式。這種糾紛的特點是具有涉外因素,因而這類糾紛案件屬于涉外糾紛案件。 我國《仲裁法》對何謂涉外仲裁未作明確規定,只是在該法第7章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中明確了...
(一)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上訴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的上訴制度是權利救濟的需要。我國司法解釋確立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報告制度。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報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據,違背私法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另一方面可能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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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由于我國以前并沒有代位權制度,故民事訴訟法沒有對代位權的實施作程序方面的規定。《合同法解釋(一)》第14條對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該管轄的...
1我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案件一審程序的立法缺陷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納入了適用特別程序案件的案由,但是在對具體制度的設計中卻未遵循特別程序的規則進行立法,例如由合議庭而非獨任庭進行審查...
此外,關于國際仲裁,未來的仲裁法還應增加如下規定: 1.關于仲裁協議準據法。仲裁協議也是一種合同,無須特別規定而準用一般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是可行的,事實上,確有很多國家的仲裁立法像中國1994年仲裁法一樣,沒有單獨規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但...
首先,仲裁有利于國際商事活動的進一步發展。仲裁協議都是在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初,以單獨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的形式就約定好的,所以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時候,當事人雙方就可以直接套用預先訂立好的協議進行直接的仲裁,并不存在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