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和訴訟具有共性,從宏觀層面上講,二者都是第三方機構解決糾紛的程序性制度,但是,在發生、管轄、裁判者選擇、審理案件的規則與標準、審級等方面,二者的差異還是相當明顯的。
首先,仲裁沒有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限制。
在約定仲裁機構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靈活選取。
而在進行訴訟時,必須按照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規定,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應訴。
對于訴訟來說,一旦糾紛發生,管轄法院基本就確定好了。
之所以訴訟有管轄制度的規定而仲裁沒有,主要原因是訴訟是一種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全國有近4000個法院,出于流程完整與成本節約的考量,需要將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節約成本。
此外,從方便查明案件事實與便利執行的角度來看,傳統的訴訟更重視訴訟參與人或爭訟的標的,所以,按照被告或爭議財產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慮與訴訟頗有不同。
因為仲裁是當事人自愿提起的流程,所以,賦予當事人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同的仲裁機構的權利便理所當然。
相比于訴訟,仲裁更為關注爭議事件本身。
所以,仲裁制度沒有也不適合有管轄制度的約束。
其次,仲裁申請人有權指定仲裁員來審理案件,但訴訟當事人無權指定法官。
回避制度是訴訟當事人對法官的消極選擇權限,即不選擇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審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傳統的訴訟理論認為:訴訟是法官居中審理案件的過程,法官必須持中立立場,無需事先了解案情。
既然這樣,那任何一個法官均可勝任案件的審理。
但是,民商事案件類型多種多樣,隨著信息化進程的發展,民商事爭議的技術含量與日俱增。
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具有復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與日俱增。
相比于知識結構相對單一的法院,仲裁員普遍具有較高的職稱和更為多元的背景。
在賦予仲裁申請人選取仲裁機構權利的基礎上,再賦予其選擇具有特定專業能力的仲裁員進行仲裁的權利,會更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再次,不同于嚴格以法律為審理案件標準的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標準更為靈活。
如上文所說,仲裁員的背景較為復合,有利于解決專業性糾紛,此外,各仲裁機構都有權限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
而對于法院來說,制定自己的組織規則的權限顯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最后,不同于訴訟的四級法院兩審終審制,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終局制度。
我國法院共分四個級別,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為了防止一次訴訟程序可能發生的錯誤,并規避可能存在的訴訟中的主場優勢問題,我國規定了訴訟普遍采取兩審終審制度。
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的期限為6個月,并可延長,二審的期限為3個月,也可延長,如果案件進入再審、重審或抗訴環節,審理流程可能會從頭開始。
所以,當一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后,其時間成本便不容忽視。
而仲裁的一裁終局制度保證了仲裁裁決一經做出,便具備了強制執行效力,可以為爭訟人節約大量的時間成本。
傳統的線下仲裁審理期限為6個月,而網絡仲裁審理期限則大大縮短。
一、解決糾紛的機構性質不同;
法院代表國家介入;當事人不可以選擇法官;民間組織介入;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
二、審理及裁決公開與否不同;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 ;審理及裁決原則上均不公開
三、解決民事糾紛的范圍不同;
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 ;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
四、程序規范化程度不同;
對程序規范要求更為嚴格,并且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有較嚴格的程序規范
五、一裁終局或是兩審終審不同;
兩審終審 ,一裁終局
六、回避人員不同;
適用于審判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只適用仲裁員
擴展資料:
1、管轄權取得不同。
民事訴訟為法定管轄,及法律規定管轄確認,或者合同約定管轄。
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審理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3、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文書與仲裁文書的區別:
(一)制作主體有所區別
除當事人作為文書制作主體之外,仲裁法律文書與民事訴訟文書的制作主體有明顯區別:仲裁法律文書的制作主體是仲裁機關,民事訴訟文書的制作主體是人民法院,只有法定機關制作的法定文書形式才能具有相應的法律意義或法律效力。
(二)制作所適用的程序與依據不同
仲裁法律文書適用仲裁程序,依據的是仲裁程序規范;民事訴訟文書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律規范。
(三)強制執行效力的表現形式不同
因為仲裁機關無強制執行能力,所以仲裁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按照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人民法院具有強制執行能力,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與裁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仲裁與訴訟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愿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7.兩者收費不同。
一、意義不同
1、仲裁: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異于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愿型公斷,區別于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2、法院: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
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二、處理方式不同
1、仲裁:傾力調解,盡量協商一致。
2、法院:盡管原則上也期望調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會有太多時間拘泥于調解,出判決必須及時。
三、審案水平不同
1、仲裁:雖經過專門訓練和考核,但法律水準上一般略遜于法官,其審案有時過于關注細枝末節,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點。
2、法院:經過嚴格考試、訓練,深諳法律,審案時直接針對焦點問題,斷案麻利。
當然,不同人的差別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論。
四、舉證的嚴格程度,要求不同
1、仲裁:一般接受當庭舉證、甚至庭后補交證據。
2、法院: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否則,除非是新證據(符合法律上“新證據”的要求),不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五、事實認定上,側重點不同
1、仲裁:以盡量調查真相,貼近客觀事實為基礎(所以舉證即使過期,只要是事實,均會接受)。
2、法院:效率與公正的結合,注重證據,以證據反映的“法律事實”為基礎。
六、受理不同
1、仲裁:必須要經過的程序,勞動糾紛還是先申請勞動仲裁比較好,應為仲裁的。
2、法院:不受理你的勞動糾紛的官司的。
只有仲裁不受理或者不服仲裁決定才可以向法院起訴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科-仲裁
參考資料來源:百科-法院
記得以前回答過類似問題。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愿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7.兩者收費不同。
訴訟費用在規定情形下可以減交、緩交、免交,而仲裁費沒有相應規定。
以上希望對你用用。
先看下兩者的定義: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1. 受案范圍不同。
《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不能仲裁的糾紛包括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是除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之外的所有民事糾紛,包括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和其他各種民事關系的訴訟。
可見可仲裁的事項被重合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但要小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即可仲裁的事項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可提起民事訴訟的事項可能是仲裁不能解決的。
2.啟動程序的主體的意思表示不同。
啟動仲裁程序,必須是當事人各方的合意或共同的意思表示,必須是雙方選擇的一致性,體現出雙方的自愿,其表現形式是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雖然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但必須達成專門的仲裁協議,包括在爭議和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均可,并且要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訴訟的發生則不需要雙方的自愿,可以是單方的自主行為。
有一方認為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需要征求對方的同意。
對方認為不應該起訴或者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則應在應訴后陳述自己的主張。
3.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則實行協議管轄。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條款或簽訂仲裁協議時,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選擇確定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
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民事爭議,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法律有明確規定。
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民事爭議的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
4.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員,也不能超過管轄級別選擇管轄法院,而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仲裁員。
依照仲裁法,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可見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的權利。
而訴訟之中,當事人是沒有選擇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權利的,充其量可以依法要求合議庭成員回避,但是法院是否同意回避,回避之后由誰擔任新組成的合議庭成員,當事人都是無權干涉和選擇的。
5.是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除非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訴訟則不同,實行公開審理。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
《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
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
6.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依據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庭開庭后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作為特例,依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其他大量的民事案件,均實行兩審終審。
7.強制程度不同。
辦案依程序進行之中,仲裁機構對于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行使強制措施的權力。
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當事人拒不履行裁決確定的義務時,仲裁機關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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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一、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是否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到哪家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糾紛的解決等,都可以由當事人來自主選擇,主持糾紛解決的仲裁員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訴訟則實行級別、地域管轄,審判庭的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簡單地說,仲裁就是雙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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