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人大常委會字〔2019〕42號)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法〔2020〕10號),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試點工作為兩年,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為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共性問題,分別編寫《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二)》。
本辦法目前僅適用于試點法院
本辦法僅適用于北京、上海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南京、蘇州、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濟南、鄭州、洛陽、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貴陽、昆明、西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廣州互聯網法院。
優化司法確認程序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雙方可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同時確定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如委派調解的案件受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特邀調解組織調解的,由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選擇由特邀調解員調解的,由調解協議簽訂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問答口徑一》指出此類司法確認案件同樣適用于合議制,各級法院不得以對糾紛具有訴訟管轄權為前提拒絕或接受管轄。《問答口徑二》指出司法調解案件尚不能適用協議約定管轄。
《問答口徑一》規定現階段,為確保特邀調解和司法確認的緊密銜接,當事人不能將調解名冊以外達成的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問答口徑二》指出依法成立的調解組織是依照規范性文件成立,經民政部門或者市場監督部門等登記備案,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調解組織;關于委派調解,具體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特邀調解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規定。同時針對調解協議內容存在瑕疵或者不具備可執行性的,對于該瑕疵解釋澄清足以導致調解協議發生實質性變動,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對于該瑕疵屬于細微失誤,法院可在當事人共同糾正瑕疵后,依法作出裁定,對于協議不具備可執行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完善小額訴訟程序
對于訴訟程序而言,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即當事人僅在金錢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但同樣符合條件的簡單案件亦可適用),標的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標的額雖然超出上述標準,但在十萬元以下的,當事人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在適用前,應當告知一審終審等相關事項;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答辯期間和舉證期限的,自行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一般不得超過七日,《問答口徑一》指出若法院未征詢當事人意見或當事人未明確作出表示,答辯期間和舉證期間不得超過十五日,兩者可以合并計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應在兩個月內審結,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對于裁判文書而言,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簡易程序進一步簡化裁判文書,《問答口徑一》指出對于當事人訴辯稱,主要記載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及簡要理由;對于事實認定,主要記載法院對當事人產生爭議的事實和證據認定情況;對于裁判理由,主要針對事實和法律爭點進行簡要釋法說理,明確適用的法條依據。對于案情簡單、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法官可以當庭作出裁判并說明裁判理由。簡化后的裁判文書應當包含訴訟費用負擔、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等必要內容。
完善簡易程序規則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答辯、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但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簡化庭審程序,如開庭前已經通過庭前會議等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庭審紀律宣示的,開庭時可以不再重復;經庭前會議筆錄記載的無爭議事實和證據,可以不再舉證、質證;庭審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
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
對于基層人民法院而言,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而言,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但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第一審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或者當事人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但應當開庭審理,同時若案件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的,則不服民事裁定、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明顯錯誤、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經獨任法官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問答口徑二》指出,當事人一審、二審適用獨任制提出異議,前者異議請求僅包括是否適用獨任制,而不包括是否適用普通程序;后者審查案件是否屬于“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與“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
健全電子訴訟規則
人民法院根據技術條件、案件情況和當事人意愿等因素,決定是否采取在線方式完成相關訴訟環節。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電子化方式提交的訴訟材料和證據材料,經人民法院審核通過后,可以直接在訴訟中使用,不再提交紙質原件,僅一方當事人選擇在線庭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采用一方當事人在線、另一方當事人線下的方式開庭。
在送達過程中,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經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電子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但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問答口徑二》指出《實施辦法》中的電子訴訟規則適用于執行案件,在辦理執行案件時,需要詢問當事人的,可以參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一、堅持嚴格司法原則,樹立依法裁判理念二、規范庭前準備程序,確保法庭集中審理三、規范普通審理程序,確保依法公正審判四、完善證據認定規則,切實防范冤假錯案五、完善繁簡分流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3...
展開全部 可以 要堅持繁簡分流,開展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引導簡單、小額民事案件通過簡易程序快速辦理,實現訴訟程序多樣化、精細化。要探索改革庭審方式,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要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自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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