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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新修訂證券法獲得通過,五大修改重點2019-12-28
2019年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高票通過證券法修訂草案,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證券法從證券發行制度、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強化投資者保護、強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層次資產體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關鍵點如下:一、按照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基本定位規定證券發行制度,不再規定核準制,取消發審委;同時,為有關板塊、有關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的進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間。二、設立信息披露專章,以信息披露為中心,證券發行文件必須充分披露,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強化董監高責任,完善信息披露方式等。三、設立投資者保護專章,強化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增加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內容,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支持投資者集體訴訟,提起代表訴訟。
四、對證券發行交易行為進行了修改完善。擴大了內幕交易知情人的范圍,增加了操縱市場行為的列舉,強化證券實名制要求,規范程序化交易,規范上市公司的停牌復牌行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復牌停牌損害投資者交易,強化交易所對證券風險行為的處置。
五、大幅提高違法行為成本。有違法所得的一律沒收,并大幅度提高罰款數額,其中,欺詐發行最高罰至2000萬。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款。2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2019-12-25
為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切實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制定并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資質要求,市場經營主體須在取得相應金融業務經營資質的前提下方可自行開展或委托他人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二是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督管理工作,并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合作,推動落實對本轄區內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營銷宣傳活動的監管職責;三是明確金融營銷宣傳行為規范,在金融營銷宣傳規范管理和行為要求等方面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提出具體要求;四是明確對違法違規金融營銷宣傳活動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明確《通知》的生效時間和其他相關規定。3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 新版私募備案須知明確界線2019-12-23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向業內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2019版)》(以下簡稱《備案須知》),《備案須知》提出“不屬于私募投資基金備案范圍”的要求,與借存貸明確劃清界線,同時,還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來源和備案材料等提出了細化要求。一、《備案須知》規定了5類不符合“基金”本質的募集、投資活動,不屬于私募投資基金備案范圍:一是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二是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從事上述活動;三是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四是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五是通過投資合伙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下同)等方式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二、新版《備案須知》還對合格投資者、資金來源和募集推介材料作出了明確要求,強調“私募投資基金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對外募集。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同時,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匯集他人資金購買私募投資基金。三、明確禁止三類行為,分別是禁止剛性兌付、禁止資金池和禁止投資單元。《備案須知》要求,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以及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限定損失金額和比例。管理人或募集機構使用“業績比較基準”或“業績報酬計提基準”等概念,應當與其合理內涵一致,不得將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預期收益,使投資者產生剛性兌付預期。此外,管理人應當做到每只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任何形式的“資金池”業務,不得存在短募長投、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滾動發行、集合運作等違規操作。同時,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資基金內部設立由不同投資者參與并投向不同資產的投資單元/子份額,規避備案義務,不公平對待投資者。4
最高法、法工委、司法部、發改委等聯合發布《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征求意見稿)2019-12-24
《紀要》(征求意見稿)的總體框架可以歸納為“一個節點,三類案件”。“一個節點”是指以發行人是否進入破產程序為節點,“三類案件”是指債券違約案件、債券侵權案件和發行人破產案件。在發行人進入破產程序之前,債券違約案件與債券侵權案件是主要糾紛類型;在發行人進入破產程序之后,則需要以《破產法》為主,依法處置破產企業的債券持有人的債權清償問題。一、債券違約案件《紀要》(征求意見稿)對債務違約案件的規定及亮點,主要體現在合同訴訟的程序性規定方面:一是在訴訟主體資格方面,支持債券受托管理人、訴訟代表人履行統一行使訴權的職能,承認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的訴訟地位,并對作為基礎制度安排的債券持有人會議及其決議的效力進行了規范;二是統一由發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券違約案件,除非債券募集文件另有約定;三是允許金融機構以自身信用提供財產保全擔保,便利金融機構作為持有人或作為債券受托管理人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對發行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四是有限度地激活了《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共同訴訟及代表人訴訟制度,為債券持有人自行起訴發行人提供了集體訴訟的可能性。二、債券侵權案件《紀要》(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債券侵權訴訟所涉及的程序性與實體性方面的一些重要規則:一是采用債券侵權訴訟的集中管轄機制,將債券持有人、債券投資者以發行人、承銷機構、債券服務機構等為被告提起的要求承擔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侵權糾紛案件,集中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二是允許債券持有人或債券投資者采取共同訴訟及代表人訴訟,針對發行人及其他責任主體依法提起債券欺詐發行、虛假陳述侵權賠償糾紛案件;三是明確了虛假陳述內容的范圍限于“發行人的償付能力的相關內容”,采用重大性原則來界定虛假陳述內容的可訴性;四是在損失計算方面,以實施日、揭露日與基準日為時間軸點;五是允許發行人及其他責任主體對損失因果關系提出抗辯。三、發行人破產案件對債券發行人破產案件如何適用《破產法》的一些特殊問題,《紀要》(征求意見稿)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是允許債券受托管理人或訴訟代表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發行人重整或破產清算;二是要求破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確認債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債券登記機關出具的債券持倉登記文件代表全體債券持有人所申報的破產債權,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是明確了發行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發行人的債券信息披露義務由破產管理人承擔,但發行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除外;四是認可破產程序中債券受托管理人和代表人的債委會成員資格,解決了實踐中債券持有人可能難以參與債委會、在債委會層面無人代表的現實問題。5
銀保監會發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9-12-25
中國銀保監會公布第6號主席令,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主要內容如下:一是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改實施,落實細化銀行業開放措施,包括擴大外國銀行商業存在形式選擇范圍、取消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總資產要求、取消人民幣業務審批、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零售存款門檻至50萬元、調整外國銀行分行生息資產指標要求、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實施合并考核等,持續推動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進程。二是納入近年發布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開放事項,提升立法等級。這些開放事項包括:明確部分業務適用報告制;明確外資銀行可以依法與母行集團開展境內外業務協作;允許外國銀行向中國境內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合并計算等;三是保持與前期出臺法規及監管標準的一致性,如優化外國銀行分行流動性比例指標考核,對涉及監管職責分工和報告程序的部分條款進行調整,將生息資產提取審批的條款修改為提取前報告,修改有關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條款,以及對涉及監管部門名稱的地方一并修改等。6
銀保監會、商務部、外匯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外貿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2019-12-26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保險業外貿金融業務行為,引導銀行保險機構有效發揮金融服務穩外貿作用,近日,銀保監會聯合商務部、外匯局印發了《關于完善外貿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深化改革、優化結構、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將服務外貿發展作為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著力點。二是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立足外貿發展趨勢,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豐富產品服務類型,提升外貿金融服務質效。三是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深化對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核意義的認識,通過多種方式、充分運用各類信息認真做好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核。四是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加強全面風險管理,著力提升薄弱環節的風控能力,以有效的風險管理推動業務良性發展。五是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戰略目標、體制機制、管理制度、資源配置、能力建設等方面加大對外貿金融業務的支持力度。六是進一步提升監管服務水平,為銀行保險機構外貿金融服務營造良好的展業環境。7
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2019-12-26
為進一步完善現場檢查制度框架,規范現場檢查行為,提升現場檢查質效,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現場檢查定位。明確現場檢查是監管流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警示威懾等作用,有效履行監管職責。二是完善檢查工作職責。明確承擔現場檢查職責的部門在現場檢查工作中的牽頭和歸口管理作用,進一步強調相關部門、各級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聯動機制,提升檢查效率,形成監管合力。三是嚴格規范檢查立項程序。確立“未經立項審批程序,不得開展現場檢查”,明確“分級立項、分級實施”原則,突出現場檢查立項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公平性。四是豐富現場檢查方法。借鑒國際經驗,新增了檢查手段和方式方法,強化信息技術手段的運用。五是鼓勵自查自糾。為充分發揮機構內生動力,推動機構合規長效機制建設,明確對于被查機構在現場檢查前反饋的自查情況中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相關問題。8
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就《關于規范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2019-12-27
《通知》為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補充通知關于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現金管理類產品)應嚴格監管的要求,對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提出了具體監管要求。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現金管理類產品定義;提出產品投資管理要求,規定投資范圍和投資集中度;明確產品的流動性管理和杠桿管控要求;細化“攤余成本+影子定價”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強認購贖回和銷售管理;明確現金管理類產品風險管理要求,對采用攤余成本法進行核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實施規模管控,確保機構業務發展與自身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在過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慮對機構業務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合理設置過渡期,明確過渡期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進相關業務平穩過渡。過渡期內,新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符合《通知》規定;對于不符合《通知》規定的存量產品,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通知》要求實施整改。過渡期結束之后,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通知》規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9
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9-12-31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普惠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戰略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推進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改革發展和風險處置,中國銀保監會對《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次修訂主要著眼于持續推進簡政放權、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提升相關股權監管規則一致性、進一步做好銀行業對外開放工作,同時結合監管實際對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條件予以優化調整,進一步提升準入監管質效。《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10
人民銀行、發改委、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2019-12-27
為建立健全違約債券處置機制,妥善化解信用風險,推動我國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起草了《關于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一、推動在債券發行文件中明確受托管理人的責任和義務,支持受托管理人在有效授權內代表債券持有人開展有關活動。二、明確違約處置各方的職責與義務關于債券發行人。在要求發行人遵守契約精神的同時,進一步明確發行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對違約信息及處置進展的披露義務。強調發行人要積極參與持有人會議,并積極回應債券持有人的訴求。關于中介機構。除強調中介機構勤勉盡責外,《通知》還重點對中介機構提出四方面要求:嚴格防范利益沖突,并明確利益沖突行為發生后的處置要求;二要求主承銷商及受托管理人提高對存續期債券的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強化評級機構風險揭示能力;增強擔保和增信機構擔保責任。三、豐富市場化違約債券處置方式,要進一步豐富市場化債券違約處置方式,包括允許發行人在基于平等、自愿原則的前提下,通過債券置換、展期等方式協商進行債務重組。五、加大對發行人逃廢債的打擊力度,為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懲戒力度,維護市場秩序,《通知》進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11
人民銀行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2019-12-27
《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六十九條。主要內容為: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立法依據、適用范圍及基本原則進行了規定。第二章金融機構行為規范,主要從兩個層面展開,一是從金融機構消保頂層設計、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體制機制建設方面進行規范;二是結合金融消費者八項權利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營銷宣傳等相關內容。第三章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從消費者金融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保護角度,對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儲與保密、刪除與更正、跨境傳輸、外包服務管理等進行了全鏈條優化,進一步強化了信息知情權和信息自主選擇權。第四章金融消費爭議解決,主要結合當前金融消費糾紛解決存在的痛點、難點以及流程問題,對糾紛解決原則、主體責任進行明確,就投訴受理渠道、處理告知等實操性內容進行規范,并就投訴協調機制進行規范;第五章監督與管理機制,主要根據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的內容,就制度制定、協調機制、監管執法合作等進行明確,總括性地對金融教育、普惠金融、監督檢查、投訴、評估等工作進行規定,進一步豐富了監管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罰則設置方面分類型規定了消保法責任、規章責任、高管責任以及人民銀行法律責任。12
人民銀行、發改委、證監會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19-12-20
為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規則統一,完善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制度,促進我國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起草了《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一、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應當于發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企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最近一期會計報表;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公司信用類債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市場自律組織要求的其他文件。二、辦法對文件具體的披露要求作了詳細規定。在債券存續期內,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債券價格、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披露,并說明事項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包括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出售、轉讓、無償劃轉、重大資產重組,企業發生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等在內的25條重大事項。三、同時辦法對債券違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等情形做了具體披露規定。辦法稱,債券發生違約的,企業、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債權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披露發行人財務信息、違約事項、涉訴事項、違約處置方案、處置進展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四、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的,除企業自行管理財產或營業事務的,企業信息披露義務由破產管理人承擔。企業或破產管理人應當持續披露破產進展。管理人實施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的,也應及時披露。13
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2019-12-27
為建立健全證券行業流動性支持長效機制,充分發揮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投保基金)作用,根據國務院同意的擴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圍相關方案精神,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定》共三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基金使用情形。當證券公司發生的流動性風險可能在短期內對金融市場穩定產生重大影響,且證券公司具有持續經營及還本付息能力的情形下,證券公司可申請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動性支持。二是明確證券公司的主體責任。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證券公司應當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化解風險,在相關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況下,才可申請使用投保基金。三是強化使用約束。為防范道德風險,對證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進行了嚴格規定,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在使用投保基金期間,限制高管薪酬和股東分紅等資本消耗行為,并提高后續投保基金繳納比例。四是強化監督追責。監管部門及投保基金公司對投保基金使用實施全程監測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14
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 各項措施加快落地2019-12-20
此次修改《公眾公司辦法》立足于服務新三板改革,重點圍繞實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優化定向發行機制等改革內容進行針對性調整。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制度,允許掛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實行保薦、承銷制度。二是優化定向發行制度,放開掛牌公司定向發行35人限制,推出自辦發行方式。三是優化公開轉讓和發行的審核機制,公司公開轉讓和發行需要履行行政許可程序的由全國股轉公司先出具自律監管意見,證監會以此為基礎進行核準。四是創新監管方式,確定差異化信息披露原則,明確公司治理違規的法律責任,壓實中介機構責任,督促公司規范運作。《信息披露辦法》在總結掛牌公司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借鑒科創板改革成果,對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義務進行明確,夯實基礎制度,同時針對新三板改革后各層次公司特點,確立差異化的信息披露體系。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從新三板市場和掛牌公司實際情況出發,明確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二是結合分層建立差異化信息披露體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內容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進行差異化安排,與各發展階段中小企業實際情況和投資者信息需求相匹配。三是證監會行政監管與全國股轉公司自律監管相銜接,強化分工協作,形成高效監管機制。15
上海金融法院發出首份司法確認裁定書2019-12-30
12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出首份司法確認裁定書,對一起標的額達人民幣1.65億元的金融商事調解協議作出司法確認。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后,上海金融法院作為試點法院,積極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優化司法確認程序作出的積極探索。
經法官釋明,當事人選擇了與上海金融法院簽有《訴調對接合作協議》的上海市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中心進行調解。通過法院委派調解,各方在調解中心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并共同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案件受理后,法官依法對調解協議的內容和形式進行了審查,作出民事裁定書,確認該調解協議有效。裁定書同時明確各方當事人應按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涉案糾紛從起訴到圓滿解決,用時僅一周,不僅滿足了當事人高效、便捷、公正解決糾紛的多元司法需求,也更好地實現了源頭解紛、分流提速、簡案快審、繁案精審的司法改革內在要求。
來源:戴妮
網貸不還有什么影響嗎 網貸不還有什么影響嗎?這是一個回答率非常高的問題,沒有影響,似乎已經成為網貸者最終的理想結果了。其實,這個影響可不僅僅是沒有了利息收入那么簡單。01惡意不還網貸,無非兩種情況:惡意不還,被別人起訴從而欠的債務...
山東法律服務網進行咨詢 山東法律服務網進行咨詢,原因是——司法警察是臨時工,臨時工要先找自己單位的工資單填寫個人表,然后填寫個人信息表,最后打印出來,臨時工一年的保障期結束后,在其上崗之前,要先繳納社保等等。(本來有些明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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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師事務所。債券債務糾紛相對比較簡單,律師都可以處理的。大所收費比較貴。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
結合法律咨詢的程序談談如何提供法律咨詢 結合法律咨詢的程序談談如何提供法律咨詢首先,法律咨詢一般被認為是傳統的法律服務。傳統的法律服務是指,律師應當盡可能幫助委托人解決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司法裁判等有關的主要法律法規規定所規定的問...
1、逾期期間貸利息可能會更高,或者還有違約金。 貸款不還,首先遭遇到的就是高額罰息,一些金融機構在罰息的基礎上,還需要你支付一筆違約金,這些費用加起來,可是一筆不菲的開支。 2、信用受損。 借了銀行的錢,逾期不還,個人信用報告會留污...
我國一直將依法治國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雖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 在遇到權益侵害時選擇用不正確的手段解決問題的人大有人在。如何讓法律武器行走在權益保護的前沿變得尤為重要。 沈家本曾經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