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經過
學海公司與童志軍簽訂《開發項目內部承包協議》。雙方約定,案涉項目承包價款包括三部分:其一為8000萬元款項和價值2000萬元的車位;其二為童志軍無償為學海公司建設的34300平方米的毛坯房;其三為童志軍無償為學海公司建設的150個地下車位。
2015年8月24日,學海公司、童志軍與劉立新、劉冬青簽訂《暮云學海-優品匯項目建設承包人變更協議》,約定由劉立新、劉冬青全面承接原由童志軍承包的案涉項目相關權利和義務。
2015年10月21日,學海公司與劉立新、劉冬青在上述變更協議的基礎上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對劉立新、劉冬青應在規定時間內解決好與案涉項目有關的一切債權債務糾紛等問題作出約定,明確如果劉立新、劉冬青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解決好與案涉項目有關的一切債權債務糾紛等問題,劉立新、劉冬青自愿放棄案涉項目的承包權。如果由于劉立新、劉冬青方面的原因給學海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重大影響,學海公司有權在解除協議的基礎上,要求劉立新、劉冬青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2015年10月27日,學海公司委托律師向劉立新、劉冬青發出《律師函》,通知劉立新、劉冬青,正式收回變更至其名下的案涉項目承包權,并解除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劉立新、劉冬青于同月29日簽收該《律師函》。
后學海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劉立新、劉冬青賠償損失。
二、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
關于劉立新、劉冬青應否賠償學海公司可得利益損失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焙贤ǖ诰攀邨l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焙贤ǖ谝话僖皇龡l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存在違約行為是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在出現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的情況下,守約方實際面臨兩種利益抉擇,其一是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其二是選擇解除合同。而合同解除后必然涉及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問題。
如在因違約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將損害賠償范圍僅限定于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產生的損失,不將可得利益損失納入其中,顯然將會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甚至縱容當事人違約行為的發生,亦不符合合同法關于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立法初衷。
因而,可以并且應當將可得利益納入合同解除后的損失賠償范圍,但應以不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為限。
本案中,根據《開發項目內部承包協議》的約定,案涉項目承包價款包括三部分:其一為8000萬元款項和價值2000萬元的車位;其二為童志軍無償為學海公司建設的34300平方米的毛坯房;其三為童志軍無償為學海公司建設的150個地下車位。
可見,如《開發項目內部承包協議》得以完全履行完畢,學海公司將可以獲得上述收益。作為《開發項目內部承包協議》當事人,童志軍應可預見違反合同可能給學海公司造成的損失,而作為案涉項目承包權利義務承接人的劉立新、劉冬青亦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故原判決判令劉立新、劉冬青向學海公司支付可得利益損失,并無不當。
三、結語
作為合同相對方,合同因違約解除后,雙方利益訴求不同,抗辯點也不一樣。
1.對于守約方而言,舉證證明存在可得利益的重點在于預期利潤的確定性及計算依據,在有鑒定條件的情形下應當申請鑒定。為降低糾紛發生時的舉證難度,可事先約定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標準及依據。
2.對于違約方而言,舉證證明可得利益依據不足的重點在于守約方預期利潤具有不確定性、缺乏依據,守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導致損失擴大,守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守約方亦有過失等。
來源:網絡
聲明
本平臺所推送內容除署名外均來自于網絡,僅供學術探討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1、問題的提出《合同法》第113條是違約情形下守約方向違約方主張可得利益損失的直接法律依據。但由于《合同法》113條對于可得利益損失的規定過于原則,對于是否應當支持及如何計算、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法院經歷了從極少支持到謹慎支持,從隨心所欲到...
確定要將該版塊隱藏嗎? 你可以在欄目設置中將其恢復。 姓名:吉建明 單位: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 職位:房產、婚姻律師團隊主管 相關文章: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增值部分的處理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由于房地產開發商的過錯導致合同...
合同解除后的逾期可得利益損失-解除合同后預期利益的賠償 在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依存的。當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時,另一方有權采取法律行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解除合同可能會導致一定的損失。其中之一就是合同解除后預期利益...
【裁判要旨】 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根本違約,買方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如無充分證據證明折前單價與當地同類型、同品質商品房的市場價相符,不宜將房價折扣優惠認定為可得利益損失計入損失賠償范圍?!景盖椤俊 ≡妫汉文场 ”桓妫褐貞c...
可得利益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可得利益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是具有困果關系的,例如合同違約造成合同不履行的,就可能會造成可得利益的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確表示不同意轉讓,經審理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法院應認定有效,但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的,不應予以支持。法院應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一輯)》轉自:法信、民事法律參考違約損害賠償中可得利益損失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會議紀要) 【主持人】賀小榮【出席法官】賀小榮、邵中林、張樹明、梁風云、王富...
合同違約的損失包不包括預期收益1、合同違約的損失包括預期收益。關于預期經營利潤是否屬于違約賠償范圍的問題,基于可得利益損失須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特點,以及各類法律關系的差異性,司法實踐中法官對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違約賠償中的可得利益損失...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未盡到舉證證明責任時,當事人應當承擔其訴訟主張得不到支持的訴訟風險,但并不一定是其訴訟請求必遭駁回的敗訴后果,當事人應當承擔因自由裁量權正當行使而帶來的訴訟風險。即使當事人主張原審法院酌定賠償金額有所偏差,該不利后果之風險也...
違約方是否應賠償對方可得利益損失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違約賠償損失的范圍除了實際造成的損失外,還應該包括給對方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