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什么是股東分紅權?
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利潤分配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或限制股東的分紅權。
02.股東行使分紅權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前提條件
股東行使分紅權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從實體上公司需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即在扣除稅款、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等之后公司還有剩余利潤可分配。二是從程序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已經經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通過。在以上兩個條件未滿足時,股東的分紅權尚只能是法律層面的期待權益,而無法實際意義上享有分紅的權利。另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法條鏈接: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二)基本條件
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應記載在公司章程中,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4條之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也就是說,除全體股東另行約定外,股東應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進行分紅。另外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有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該股東的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03.公司盈利但長期不分紅如何救濟?
(一)轉讓股權
股東可以選擇轉讓自己的股權,包括對內轉和對外轉。因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權對內轉讓時,因不影響到公司的人合性,原則上只要股權轉讓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二)股權回購請求權
如果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并且符合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而不向股東分紅的,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股東會請求分紅,股東會決議不分紅的,對該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但是該回購請求權的行使條件較為苛刻,現實中往往難以操作。
(三)訴訟維權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的分紅權以股東先行內部救濟為原則,即股東可以提出召開股東會要求分紅,股東會決議不分紅且股東與公司又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閱讀提示《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條款主要有6條,分別是《公司法》第41、42、49、71、75條和第166條。這些條文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通知時間、表決權行使方式、經理職權范圍、股權轉讓、股權繼承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分紅權行使等。...
公司股份合作協議書范本第一條為了鼓勵和引導公司員工的積極性,保護其合漢權益,加強規范化管理,進一步拓展公司業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就公司的入股投資經營問題,達成如下協議,望各位股東遵照執行。第二條本規...
前言:股權激勵計劃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并留住核心人力資本,刺激和調動經理人積極性和創造力,并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并利潤。但是對于原有股東,也會產生稀釋股權,降低現股東持股比例以及帶來潛在糾紛的風險。以下推文詳細論證了股權激勵計劃不同操作模式的利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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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股東資格的請求權基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股東未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對于該股東除名決議,該未出資股東不具有表決權,...
送股是指上市公司將利潤(或資本金轉增)以紅股的方式分配給投資者使投資者所持股份增加而獲得投資收益,配股是上市公司按一定比例給予投資者再次投資股份的機會,這并不是一種利潤分配方式。分紅是指上市公司以現金方式發放股利,這種分配方式需交納所得稅,...
——浙江金華中院判決徐月紅訴佳盈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案裁判要旨在股東身份得到確認的情況下,股東參與公司分紅并不必然以實繳出資為前提,在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可按股東人數或其他標準分配公司盈余,以其標準進行盈余分配的公司,不得以股東未認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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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障公司小股東的權益,尤其是對小股東分紅權的保護,一直是公司法中熱議的問題之一,也是實踐中很難解決的問題。 企業的大量利潤被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掌控著,并且大股東往往利用擔任公司高管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形式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