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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風險投資產生于二次世界大戰之后,20世紀80年代、90年代風險投資在美國取得巨大成功,并為英國、日本等國家所移植與借鑒。
我國對這一新的投資方式也極為關注,1998年民建中央向全國政協九屆一次大會提交了題為《關于加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提案,此后,風險投資的實踐和理論研究在我國迅速展開。對于風險投資這一新的經濟現象,法學研究應給予關注和回應,風險投資的產生和發展為經濟法、民商法的理論和實踐提供了新的視野和研究領域。
我國風險投資的理論研究,特別是風險投資的法律理論研究,還很薄弱。從法學角度對其加以研究的文章尚不多見,進行系統研究的專著尚付闕如。
本文以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為研究對象,綜合運用系統論、經濟分析、比較分析以及法解釋學等方法對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一般理論、風險投資主體法律制度、風險投資行為法律制度和風險投資政府扶植和監管法律制度進行了系統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思路。 第一章 在對風險投資的歷史沿革、產生的社會基礎進行闡述的基礎上,剖析了風險投資的概念和特征,指出風險投資是指主要由職業投資家采取獨特運作機制并主要以高風險高回報的非上市企業為投資對象的一種股權投資方式。
第二章 為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論,首先闡述了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價值,并進一步分析了風險投資法律關系的概念和構成,最后,歸納了風險投資者與風險投資機構結合的四種模式,即有限合伙模式、公司模式、委托管理模式和信托模式。第一、二兩章構成本文總論部分,為后文的論述張本。
第二、四兩章是對風險投資主體法律制度的論述。 第三章 分析了風險投資的三方主體,即風險投資者、風險企業(家)以及風險投資家(機構)。
風險投資機構是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參加者,它是聯系風險投資者和風險企業的中介。 而風險投資有限合伙又是最為典型的風險投資組織形式,所以第四章專章分析了風險投資有限合伙法律制度。
首先對風險投資有限合伙的產生根源、概念、特征和風險投資有限合伙契約加以闡述。并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詳細論述了我國引入風險投資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和途徑。
本文主張在制定《有限合伙法》或修改現行法律之前,可以通過契約約束使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以此來對普通合伙加以變通,以實現法律制度的創新。 對風險投資行為法律制度的論述主要圍繞風險資本的募集、風險資本的運用和風險資本的退出制度而展開,風險資本的募集與風險投資機構的設立直接相連,所以關于風險資本募集的法律制度在風險投資主體法律制度中加以論述。
風險資本的運用在法律上主要體現為風險投資家(機構)與風險企業(家)之間的契約關系。 第五章 詳細考察了風險投資計劃書、投資條款清單、股票購買協議、股東協議和雇傭協議的內容,特別是對風險投資家與風險企業家之間的最為重要的契約形式——股票購買協議作了詳細的闡述。
第六章 對風險投資退出法律制度加以梳理,具體分析了P、出售、股份回購和清算等退出方式。 最后兩章分析了風險投資政府扶植與監管法律制度。
第七章 分析政府在風險投資中扶植的必翌性和可能性、國外政府扶植模式和主要扶植措施,基于上述分析并在考察國外有關法律制度和我國風險投資政府扶植中存在的問題后,筆者指出我國引入風險投資的初期,應采川政府主導模式;待我國風險投資業逐步發展成熟后,相應地過渡到市場主導模式。 最后一章 闡述了風險投資監管的概念、原則、意義、監管內容以及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風險投資監管體制,并在此基礎上,筆者提出了我國風險投資監管體制的構想:我國在國家風險投資監管 一機構設置上,宜選擇中國證監會模式,在自律模式選擇上,應選擇會員強制入會模式。
在監管機構與白律組織權力配置上,當前宜建立以國家監管為主導,輔之以行業自律的復合型監管體制,待將來我國風險投資運作較為成熟和規范后,將逐步轉變為以行業自律為主導,輔之以適度的國家監管的監管體制。 作為全球領先的財經證書網絡教育領導品牌,高頓財經集財經教育核心資源于一身,旗下擁有高頓網校、公開課、在線直播、網站聯盟、財經題庫、高頓部落會計論壇、APP客戶端等平臺資源,為全球財經界人士提供優質的服務及全面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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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投資是由一些專業人員或專門機構向那些剛剛成立、增長迅速、潛力很大、風險也很大的高科技企業提供股權融資并參與其管理的一種法律行為。
這些專業人員稱為風險投資家,專門機構稱為風險投資企業或風險投資機構,接受投資的企業稱為風險企業,為風險企業投入的資金稱為風險資本。 新經濟離不開技術創新,高技術產業的發展離不開風險投資的支撐。
風險投資的起步最早可追溯到美國的20世紀40年代。在近20年的迅速發展中,風險投資已被公認為創新企業增長的"發動機"。
風險投資的法律制度框架風險投資資本運作法律制度,這是整個風險投資機制的基礎,也是一個風險投資項目得以運轉的前提。 風險投資基金的基本形式有:私人資本,合伙基金,公司基金,信托形式的基金組織等等;現在,我國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的立法工作還正在進行中。
風險投資的項目決策機制(投資項目的篩選),這是一個風險投資項目的核心環節,即是一個風險投資商確定是否投資于一個新興的高科技公司或項目的過程,通常情況下,這個過程會持續較長的時間。 一個風險投資的決策="技術創新﹢商務模式﹢市場空間(國家產業政策)﹢創業者(管理者)素質"。
項目的成功選擇是風險投資項目成功的基礎。 風險投資的金融工具安排,即是風險投資商以怎樣的金融工具組合來將基金投向風險企業。
金融工具的安排主要有:純債務的安排;普通股的安排;優先股及將上述之相結合,股權是較為普遍的安排方法。 風險基金與銀行資金的最大區別就在于風險投資的大多數情形是權益資本而非借貸資本。
風險投資中優先分紅權在中國的法律適用有: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股份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敝幎?,我們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優先分紅權與有限公司基本無二,作為pe投資者,只要根據《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自己的優先分紅權即可得到法律保護。
3、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十一條:“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承擔風險和虧損?!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潤、分配產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業中,如何分紅取決于《合作合同》的約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細則》并未作強制性規定,這就為pe投資者設定優先分紅權提供了操作空間。如果是外資pe則在設定優先分紅權同時還要不要觸犯“外國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資”的強制性法律規定。
4、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規定:“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我國法律下的委托理財 -------------------------------------------------------------------------------- 您對這篇文章中涉及的股票有任何問題,您對手中持有的股票有任何擔心, 您對大盤走勢有任何疑惑,您還關心哪些股票的趨勢,隨時可以免費致電-- 金融界服務中心:010—66210650(30部中繼電話) 周一~周五:上午8:30~下午5:30,公休日:上午9:30~下午5:30 -------------------------------------------------------------------------------- 證券時報 有關法律體系初現輪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現低吸機會?) 一項完整的委托理財的安排通常都會涉及委托人或受托人兩個法律主體,因此,專門的調整委托理財的法律法規都會圍繞著這兩個法律主體展開,內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資格認定以及雙方在從事委托理財時應遵守的行業規范等。
而在本質上,委托理財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通過雙方合意的形式來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我國《合同法》的公平、誠實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則性規定在委托理財合同中同樣適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體,比如上市公司在成為委托理財合同中的當事人時,不僅要遵守委托理財的法律規定,還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關證券監管的法律規定,因此,該等特定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委托理財的條款也構成了委托理財的法律體系的一部分。
概言之,有關委托理財 的專門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內的基礎性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特定條款等構成了中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委托理財法律體系。(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逼出來的直接規范 事實上,上市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有關委托理財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經大量存在。
據報道:根據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報,當時涉及委托理財的上市公司達172家,金額累計216。65億元。
然而,直到這一年的11月28日,《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通知》”)的頒布才真正為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通知》規定,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托人的投資意愿,與委托人簽訂受托投資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托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通知》從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的主體資格、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受托人的行為規范等方面對證券公司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進行了全面規定。 根據《通知》的規定,只有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才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而所有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均不得從事此項業務;而在委托人方面,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非銀行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委托人委托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上投資。
集合受托投資怎么走 目前,由于單個的自然人資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所占的比例較小。但是,根據最新的統計數字,中國的民間儲蓄已經突破十萬億元,這是一個龐大的數字,不少證券公司因此希望通過某種形式的安排使這部分資金進入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市場,從而使證券公司目前日見頹勢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所起色。
集合投資就是其中的一種形式。 所謂集合投資,就是從事受托理財的證券公司通過與商業銀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來開展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
到目前為止,已經有證券公司在開展此項業務。但是,由于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太多,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過于復雜,監管難度較大并容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中國證監會已經在2003年4月29日發布《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暫停了此項業務,并要求已經開展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將有關的合同、產品說明書等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查。
因此,在中國證監會發布新的規定之前,證券公司通過集合投資的形式進行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均存在法律障礙。 上市公司得謹慎委托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市場中最大的委托人群體。
自2001年以來,每年進行委托理財的上市公司都有幾百家,涉及的資金成百上千億元。但是,上市公司在進行委托理財的時候,必須要遵守有關的證券法規,就公司委托理財的詳情在公司的季報、中報和年報中進行詳細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該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則可能會構成虛假陳述等嚴重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關于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公司是否存在將大量的資金用于委托理財之情形,委托理財的金額、委托理財所涉及的投資內容、是否經過公司內部適當的程序批準等等事項,是監管當局在 決定公司是否符合資格發行新股時重點考慮的因素,如果一個上市公司已經存在大量的資金閑置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很有可能會否決該公司繼續發行新股的申請。 同時,法律嚴禁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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