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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條款主要有6條,分別是《公司法》第41、42、49、71、75條和第166條。這些條文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通知時間、表決權行使方式、經理職權范圍、股權轉讓、股權繼承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分紅權行使等。公司法以“但書”的立法技術,將原本為強制性的法律規范轉變為任意性法律規范,從而使這些規范僅具有填補公司章程空白的功能。這就產生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是否所有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內容均具有約束力,這需要進行類型化的分析。
章程研究文本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6月版)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注:公司章程“其它規定”的六個法條所涉及的公司章程條款很多,本文提取股份有限公司利潤分配條款進行研究。
同類章程條款:
本書作者查閱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大多數公司章程對股份有限公司利潤分配條款直接引用了公司法的規定,并未作出例外性規定,列舉如下:
(一)《魯西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年6月版)
第一百五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中國有色金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6月版)
第一百五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4月版)
第一百九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和交易風險準備金。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準備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準備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專家分析
公司章程的性質應當在兩個維度上進行考慮,既包含合同法意義上意思表示的一致(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又包括公司法意義上受多數決原則約束的自治(公司章程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本書作者認為:
一、從是否違反股權平等的維度上看: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平等地對待全體股東,那么,這部分內容為自治規范,只需要股東會形成決議即可;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針對的是個別股東權,則采取資本多數決原則對個別股權予以限制或剝奪欠缺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因此未經股東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東大會多數決予以剝奪或限制。在此情形下,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只能以合同的方式加以規定,也即需要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否則對于未同意的股東沒有約束力。
二、在區分初始章程和章程修正案的維度上看,由于初始章程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制定,并采取全體一致同意的原則,初始章程在全體股東之間達成的合意,本質上屬于一種合同行為,也就是說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無論涉及的公司的自治性規范還是股東個人的股權,均經過了所有股權的同意,具有合同上的約束力。但是,章程修正案是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作出的,采取資本多數決原則,并非一定經過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所以,以股東會決議決議方式作出的章程修正案對包括反對決議或不參與決議的股東不一定具有約束力(當僅涉及公司的自治性規范時具有約束力,而涉及股東個人股權的核心要素時則沒有約束力)。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公司章程修正案對于股權繼承作出例外性的規定,即使涉及股東個人股權的要素,但是對于未投贊成票的股東也具有約束力。理由如下:首先,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的其他規定,對于股權繼承作出例外性規定,有利于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合性強,彼此之間有較強的信任關系,一般不希望外部的第三人加入,即使股東的繼承人也不能例外。另外,排除限制股東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并不意味著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喪失,繼承人仍有權利主張股息分紅,剩余財產分配等財產性權利。所以,即使章程修正案作出限制或排除,也屬于公司自治規范的一部分,對于全體股東均具有約束力。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一、對于涉及股東會會議通知時間、經理的職權范圍、股權資格的資格的繼承這三類內容,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在公司章程的初始制作階段以及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行使作出規定,該類規定一旦作出即成為公司的自治性規范,對于公司、股東、董監高等主體均具有約束力。
二、對于涉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表決權的分配、股權轉讓權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利潤分配的例外性規定,公司若想作出不同與公司法的例外性規定,應取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否則對于不同意股東沒有約束力。所以,對于需要通過公司章程其它規定設計例外性規則的公司,最好在公司設立之初即設計此類規則,以取得全體股東的同意。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規則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屬于股東意思自治范疇,可自由約定。但為了防止大股東或多數股東欺壓小股東或者少數股東,只有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才可約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出資比例不一致。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啟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開封市豫信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2011)民提字第6號]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以啟迪公司名義對科美投資公司500萬元出資形成的股權應屬于國華公司還是啟迪公司。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是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但公司的有效經營有時還需要其他條件或資源,因此,在注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我國法律并未禁止股東內部對各自的實際出資數額和占有股權比例做出約定,這樣的約定并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并非規避法律的行為,應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10.26協議》約定科美投資公司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全部由國華公司負責投入,而該協議和科美投資公司的章程均約定股權按照啟迪公司55%、國華公司35%、豫信公司15%的比例持有。《10.26協議》第十四條約定,國華公司7000萬元資金收回完畢之前,公司利潤按照啟迪公司16%,國華公司80%,豫信公司4%分配,國華公司7000萬元資金收回完畢之后,公司利潤按照啟迪公司55%,國華公司30%,豫信公司15%分配。根據上述內容,啟迪公司、國華公司、豫信公司約定對科美投資公司的全部注冊資本由國華公司投入,而各股東分別占有科美投資公司約定份額的股權,對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別約定。這是各方對各自掌握的經營資源、投入成本及預期收入進行綜合判斷的結果,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屬有效約定,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該1000萬元已經根據《10.26協議》約定足額出資,依法進行了驗資,且與其他變更事項一并經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登記,故該1000萬元系有效出資。以啟迪公司名義對科美投資公司的500萬元出資最初是作為保證金打入科美咨詢公司賬戶,并非注冊資金,后轉入啟迪公司賬戶,又作為投資進入科美投資公司賬戶完成增資,當時各股東均未提出任何異議,該500萬元作為1000萬元有效出資的組成部分,也屬有效出資。按照《10.26協議》的約定,該500萬元出資形成的股權應屬于啟迪公司。啟迪公司作為科美投資公司的股東按照《10.26協議》和科美投資公司章程的約定持有的科美投資公司55%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規則二: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因故(含辭職、辭退、退休、死亡等)離開公司,亦應轉讓其全部出資的規定,經全體股東簽字,體現了全體股東的共同意志,是公司、股東的行為準則,對全體股東有普遍約束力。
案例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戴登藝與被上訴人南京揚子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2016)蘇01民終1070號]認為:根據揚子信息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揚子信息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司股東因故(含辭職、辭退、退休、死亡等)離開公司,其全部出資必須轉讓。此后,該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股權管理辦法》也規定,公司股東因故(含辭職、辭退、退休、死亡等)離開公司,亦應轉讓其全部出資。雖然戴登藝主張第一次股東會決議中的簽名并非其所簽,但章程系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其不僅約束對該章程投贊成票的股東,亦同時約束對該章程投棄權票或反對票的股東。反之,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的章程條款只約束投贊成票的股東而不能約束投反對票的股東,既違背了股東平等原則,也動搖了資本多數決的公司法基本原則。且本案中,第二次股東會決議中所通過的股權管理辦法,戴登藝亦簽字確認。故上述《揚子信息公司章程》及《股權管理辦法》中的規定,體現了全體股東的共同意志,是公司、股東的行為準則,對全體股東有普遍約束力。本案中,戴登藝于2013年11月30日退休,故從該日起,戴登藝不再具有揚子信息公司出資人身份,也不應再行使股東權利。
人走股留條款,一般是指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規定的,當股東退出公司時,要求其不能將所持股權轉給他人,只能轉讓給公司的條款。 人走股留條款可以看作是為公司在特定條件下設置的回購股份權利。一般在章程中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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