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導論1997年11月16日晚11點至11點40分,一艘停泊在香港清水灣錨地等待轉船運輸的駁船,遭竊賊盜竊,結果七個內裝彩色顯像管(貨值近60萬美元)的集裝箱被盜。承運人簽發的清潔提單,在數量或件數一欄載明:每個集裝箱內裝32箱。總數為256箱;注明為“托運人自裝自計”;而在由承運人批注的貨物數量欄內僅載明七個集裝箱;提單適用法律條款規定本提單適用韓國法律或由承運人選擇適用英國法;承運人應按七件還是應按256件計算單位責任限制?駁船東是否有權主張提單規定的單位責任限制?被告的賠償限額是否應限于單位責任限額?1船東、承運人責任限制由來已久。早在16世紀,為鼓勵人們投資航運業,西歐已有法規賦予船東責任限制;其目的在于保護承運人預防未披露之高價貨物之風險,設立一種標準的責任水平,以便其能提供統一的,便宜的運費。21882年利*普流通的提單上已規定了單位賠償限額不超過100英鎊。3《海牙規則》第四條五款規定:“不論承運人或船舶,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于每件或每單位超過100英鎊或與其等值的其他貨幣時,在任何情況下,概不負責。”隨后各國在承認或批準、加入《海牙規則》而制訂相應的國內法時,再根據當時100英鎊所代表的黃金價值轉換成本國貨幣。例如,美國500美元、加拿大500加元、澳大利亞200澳元、印度100鎊、日本100000日元、臺灣3000元、中國700元(當時中遠提單規定)比利時17500法郎、德國1250馬克、瑞士2000瑞郎、挪威1800KRONER、西班牙5000PESETA、希臘8000DRACHMAS、然而多年來的通貨膨脹及各國貨幣值發展的不平衡,導致承運人單位責任限制相差數十倍甚至近百倍之多,與貨方實際遭受的損失及立法者的本意相去甚遠。1950年8月在英國海事法律協會倡議下,英國的貨主、保險人、船東互保協會、船東的組織曾達成一個黃金條款協議,放棄以金價作為標準,將單位責限由100鎊提高到200鎊;1977年又提高至400鎊,但該協議僅是個君子協議,無法律約束力。法庭無法強制執行。1988年5月31日,該黃金條款協議終止。(是年英國上議院作出了著名的THEROSE案的終審判決:確認《海牙規則》所指之100英鎊是指金價而非指紙幣,從而在英美法律體制下已成定論。)國際社會對于通貨膨脹帶來的貨幣貶值問題亦設計了相應的體制。二戰后有**雷法郎(后被SDR取代)以防通貨膨脹;1968年《威斯比規則》又以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2.5金法郎取而代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于1969年7月28日創設特別提款權,規定每一SDR等于0.888671克之純金。1974年7月1日引入標準欄方式決定SDR的價值;初以16種后以5種貨幣即:美元、**馬克、英鎊、**法郎、日元決定SDR價值;創設SDR之目的在于認為SDR的價值比黃金市價的波動更趨于隱定。并于1979年通過了《特別提款權議定書》然而這一目標與其設計者的初衷相去甚遠。泰-利教授在其“《海牙規則》、《威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中關于承運人對貨物滅損的單位賠償責任限額的比較分析”一文,對SDR體制亦提出了強烈的批評。4此外,諸如:何為‘每件’、‘每單位’?集裝箱,托盤及其它集裝運送貨物的裝置如何計算單位責限?長期以來困擾著船東、貨主、保險人;法官們亦有不少頗值玩味的判辭,但國內似乎尚未引起重視,本文擬結合英美有關判例,探討下述問題:①100英鎊之單位責任限額應如何計價?②集裝箱運輸應如何計件?③誰有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喜瑪拉雅條款)④單位責任限制的總額?二、如何認定100英鎊單位責任限額?大陸學者在論述《威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時,幾乎均認為由于《海牙規則》偏重保護船東利益,所舉主要例子之一便是100英鎊提高至666.7SDR,再提高到835SDR;5似乎沒有一位提及該100英鎊是指金價還是紙幣的。實際上,早在70年代印度最高法院首開先河,確認100英鎊是指金價而非指紙幣;孟加拉國最高法院于1981年4月在NorwayandAsiaLinesv.AdamjeeJuteMillsLtd案中判決:《海牙規則》四條五款之100英鎊的含義,應與九條結合起來理解,系指100英鎊黃金的價值。6接著澳大利亞南威爾士最高法院于1986年7月31日在BrownBoveriptyLtdv.BalticShippingCo.(The“NadezhdaKaubskaya”)案的判決中,再次確認之;該案原告是被告簽發的提單持有人,24箱電器自加納運往悉尼,在卸貨時發現貨已損壞。被告辯稱其責任限額不應超過100英鎊,即200澳元;判決:結合第四條和第九條考慮,該100英鎊應指按1924年100英鎊之黃金市場價值;此問題從未在英國或澳大利亞出現過。倒是在印度首先出現過類似的問題,結合兩條解釋得出的結論相同;此外,1981年在孟加拉國有兩個判例遵循了該印度判例。7對此問題最具影響力的判例,是1988年7月21日英國上議院對“THEROSES”的終審判決;該案爭議焦點乃是:100英鎊之限制是否金價?貨主主張第4條規則5應當與第9條第一句結合起來解釋,因此,不應解釋為100鎊,而應解釋為100鎊金價。并進一步主張1924年100鎊所含黃金價值在英國已由1870年之COINAGE法所確定。而按1971之COINAGE法,每鎊相當于732.238毫克純金。他們認為金價即一定數量的黃金之價,交貨日期為1984年6月1日,100鎊金價所含之英鎊等于6630鎊,索賠貨幣為肯尼亞鎊約等于6941鎊。船東辯稱:正確的責限是按今日之100英鎊紙幣或折算成肯尼亞等值貨幣,而不應考慮金價。第4條應按其自身來解釋,而不應結合第九條。第九條本身含義不明也非特別為第四條所設;判決:公約條款確實提及金價,第九條首句十分清楚是為了說明四條五款之100鎊,其用語明顯旨在說明英鎊所含黃金量。據此貨主勝訴。8此后1993年美國新澤西地區法院在AssociatedMetals&MineralsCov.M/VLumbeMAC案中判定100英鎊等于8486.89美元。9香港最高法院在1998年曾判決100英鎊金價等于10000美元。迄今在所有的前英聯邦國家及許多其它國家,均確認了這一認定,唯新加坡最高法院于1980年2月曾有過一個判例確定100英鎊是指100英鎊紙幣即“THEVISHXARPRATIBHA”案。10然而,該案是在THEROSE‘S案之前作出判決的,且其判決理由是否具有說服力,因未見原判決書,無從判斷;不過,對照《海牙規則》第四條和第九條原文,從法條解釋原則,那怕僅作單純的文義解釋,也不難看出金價的解釋合情合理合法。《海牙規則》第四條第五款……’每件或每單位100英鎊。‘第九條第12款:’本公約提及的貨幣系黃金價值‘。這種文字表述應當說十分清楚,且合同或法規解釋的原則之一乃是上下文一致;我國法院迄今尚未審理此類爭議,既然國際上尚有為數眾多的國家仍執行《海牙規則》,將來同樣面臨如何認定100英鎊價值的問題。
實際承運人制度是海上貨物運輸法中的一個重要制度。在我國,這一制度是1992年制定《海商法》時根據《漢堡規則》設立的。由于使用時間較短,在實際運用中存在很多混亂情況。如何識別實際承運人,如何向實際承運人追究責任,不僅當事人的做法不一,各海事法...
摘要:航海過失免責在法理上來說似乎有悖于公平、公正的觀念,自其產生以來,就備受人們的爭議。航海過失免責的沿革,是由各個歷史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航海貿易狀況所決定的,它集中反映了承運人對其所承運的貨物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的歸責原則或基礎。各國、各...
論文提要: 海上貨物運輸中對貨物損害的賠償范圍如何確定,一直是海商法學理論界關注的焦點。雖然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五條對海上貨物運輸損害賠償范圍進行了成文規定,但該規定在實踐中卻因與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存在出入,而產生了一...
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 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 前款規定的貨物實際價值,賠償時應當減去因貨物滅失或者損壞而少付或...
承運人責任期間最新規定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
基本概念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和旅客運輸合同法中,都有關于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或稱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
1.民航運輸法律條文有哪些 航空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航空貨物運輸方面國內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適用的國際公約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
一、船運輸損害賠償金是多少 根據《海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海事賠償限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300總噸以上船舶的賠償限額根據《海商法》第210條的規定,對于300總噸以上船舶,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按船舶總噸位分級計算。...
《民法典》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可見,連帶責任既可由法律規定,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既無約定又無法律規定的,則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在《民法總則》《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將廢止的情況下,筆者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