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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之比較法研究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礙于時代的局限性,沒有規定一般人格權,但在第1382條規定了一個適用于一切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原則條文:“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他人負賠償責任。”對于“損害”包含“精神損害”與否不明,法國的理論界及司法界對其進行了擴張,包括對人格利益的非物質損失提供保護。因此可以說該法典初步確認了包括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雖然未規定一般人格權,但卻明確了包括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該法第847條第1款規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或侵奪他人的自由者,被害人所受侵害雖非財產上的損失,亦得因受損害,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只是未規定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1967年德國司法行政部在《損害賠償規定修正補充草案》中將第823條修正為:“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對第847條第1款進行了修正:“人格權受侵害的,對于非財產上損害,可請求以相當的金錢包括慰撫金,以賠償其所受損害”最終完善了對人格權的保護。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的精神損害賠償法較為完備,在第28條規定了一般人格權,對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也做了規定。瑞士債務法第41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義務”,第47條規定,“對于致死或傷害,法院得酌情特殊情事,允許給受害人或死者家屬遺族,以相當金錢之賠償”該金錢賠償包括慰撫金。日本的民法典更為激進,該法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身體、自由或名譽情形,或是侵害他人財產情形,依前條規定應付賠償責任者,對財產以外的損害,亦應賠償”。第711條規定,“害他人生命者,對于受害人父母、配偶及子女,雖非侵害及其財產權,亦應賠償損害。”英美法國家近幾十年來也加強了對人格權的保護,在近代侵權行為法中,英美法系關于精神損害就樹立了一個重要判例原則:“非財產損害的同時造成了物理損害為要件”。在現代侵權行為法中則確立了以“人格損害”為中心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生活樂趣的喪失”、“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同居權受到侵害”、“可生存年限的縮短”均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權利是一個變量,在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歷史階段會有不同的權利群,也會有不同的權利形態,這與社會的發展有關”。??人格權在各國法上所受保護的演進也充分表明了這一點。考察各國立法基本上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第一,對人格權的保護經歷了一個從特殊人格權到一般人格權的過程;第二,物質性人格權作為其他人格權的基礎,體現著最高的人格利益,是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適用的首先對象。對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立法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已為各國的立法實踐所證明,理應作為我國立法的借鑒。筆者認為,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應對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規定,具體建議如下:保留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在其后增加一條:“侵害公民身體尚未造成傷害的,情節嚴重時,對非財產損失,亦應賠償;造成傷害的,對財產以外的損失,亦應賠償;造成死亡的,對受害人父母、配偶及子女,雖未侵害其財產權,亦應賠償。”到那時,物質性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就能夠得到法律的明確保護,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避免處于像賈*宇那樣的尷尬境地:如果不遇到海淀區人民法院,她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命運如何尚屬未定。七、在現行法情況下實行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行性及解決途徑(一)可行性社會生活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侵害物質性人格權而致精神損害的現象決不會因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而不發生,探討未來立法如何規定是必要的,而在現行法情況下妥善解決此類案件更是迫在眉睫。為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提供精神損害賠償救濟是必要的,此點筆者在前文第四部分已有表達,這里著重闡述一下提供此種救濟也是可行的。
探討精神損害賠償,不能忽視對精神損害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刑事領域的精神損害,是指精神利益的損害,非財產利益的損害,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身份權以及特定的財產權,致使自然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喪失或減損。有損害就應有救濟,...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利,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當這些方面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就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那么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有哪些?刑事犯罪中可以有精神損害賠償嗎?小編為您解答。 在侵權行為發生后,一般需要由行為人對受害人...
上世紀80年代中期頒布的民事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并沒有直接對精神損害賠償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其第120條規定,侵害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應當承擔包括賠償損失在內的侵權責任,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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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我國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已經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的確定,已經由原先的保護部分人身權和人格權擴展為保護人身權和人格利益,因為我國法律已經有了精神損害賠...
環境污染侵權的民事責任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由于污染環境、生態破壞或者其他環境方面的民事侵權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因環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等其...
內容摘要:本文運用概念法學的方法,以法規范之存在上的邏輯結構為中心,圍繞侵權責任法第22條的規定,厘清關于精神損害的各種不同稱謂,探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模式和功能,并根據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兩個部分中所有的法律概念(或用語),進行開放式解讀...
一、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由來 同許多法律制度一樣,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并非自其一出現就被人們認識、接受、運用和操作的,也是經歷了比較漫長的過程,被逐漸認知、改善、接受和運用到法律實踐中。 傳統的侵害財產權的情形并不適用精神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