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組織及行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一般包括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②公司經營范圍;③公司注冊資本;④股東的姓名、名稱;⑤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⑥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⑧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附: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風險投資××萬,××位合作創業者各自籌資××萬,注冊資金公××萬.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依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九)其他義務。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擇和更換由股東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5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置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 。監事會中董事代表監事由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
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
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六) 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 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注:無董事會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 年 ×× 月 ×× 日
關于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的意義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對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住所。沒有章程,公司就不能獲準成立。
其次,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經有關......
本條是對公司章程及其約束力的規定。本條的意思是,公司必須制定公司章程,并由公司股東制定,全部股東同意通過。
公司章程的概念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形式意義的公司章程(契約說),是指關于公司組織和公司行為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實質意義的公司章程(自治說),則是指對公司及其成員具有拘束力的關于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自治性規則。其次,本條規定了,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公司的董事、監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其執行公司職務須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同時,公司章......
伴隨著2021年12月的《公司法》修正案已經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六條 第三款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修改為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章程等信息通過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公司章程地位進一步提高,此條預示著以后或許不用專門去調內檔了,公司章程等內檔信息也跟公司登記事項一并公開。隨著信息公開將更加全面,對公司章程的編寫會變得更加重要,這對初創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后初創企業可能需......
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范。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的自治法規,而且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也不能獲得登記。
2.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