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地位進一步提高,此條預示著以后或許不用專門去調內檔了,公司章程等內檔信息也跟公司登記事項一并公開。隨著信息公開將更加全面,對公司章程的編寫會變得更加重要,這對初創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后初創企業可能需要更早請律師介入來參與編寫公司章程。后續還有一些更新的條款,例如出資監管、董事會決議等事項都會與之相關。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也是其得以生存的靈魂。公司章程法律效力問題是公司章程理論體系的核心問題,對公司立法和實踐都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以下從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概念入手,分析公司章程法律效力對公司的內部效力、外部效力,以及公司章程變更的法律效力。
一、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概念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是指公司章程所具有的,以國家強制力為保證的,在公司章程存續的事件、空間范圍內,賦予公司及其成員行使權利(或權力)賦予力,約束公司及其成員履行義務(或責任)的約束力,作為公司成立要件的創設效力以及對于第三人的公示力和對抗里的總和。
二、公司章程對公司內部的法律效力
(1)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自治的基本準則,在公司內部具有憲法的地位。公司應當受章程效力的約束。章程對公司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公司應當依其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等公司組織機構,并按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和議事規則行使職權;公司應當使用公司章程上規定的名稱,公司依其章程對公司股東負有義務。《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有公司股東制定的,是股東之間的共同約定,所以對股東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而且對后來加入公司的股東也同樣具有約束力。
(3)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主要表現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行為超出公司章程對其賦予的職權范圍,其應就自己的行為對公司負責。 三、公司章程對外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對外產生法律效力的依據是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對外效力表現為:因違法公司章程該決議被撤銷后,依據該決議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外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理論界存在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和存在法律效力兩種不同觀點。
四、公司章程變更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的變更,即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公司章程經登記生效后,增加、刪減或改變公司章程內容的行為。公司章程既然具有公司憲章的地位,自然應當保持相當的穩定性,不應隨意修改,否則將有損于公司的經營活動并危及社會交易秩序。不過,若社會環境及公司自身情況發生變更,客觀上要求公司在治理結構、資本結構等方面作相應調整,公司章程就必須適時修改。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經股東會、股東大會通過后,由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進行章程變更登記。申請時,必須提交關于修改章程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修改后章程及修改條文對照表等文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后,修改后的章程才告正式生效。
綜上所述,公司章程是公司法理論中一個非常重要、復雜的部分。其內容豐富,幾乎涵蓋了公司法的各個重要方面,是公司內部管理最高準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不應該簡單地抄錄《公司法》條文,應將公司法中包括強行性規定在內的一般規定予以細化,并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利用公司法中一些授權性規范,制定切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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