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續費用:宅基地登記發放證第5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證時需繳納土地勘丈費和登記費,居民住宅用地100平方米以下的收費15元,每超過50平方米內加收5元,最大加收不超過15元。 辦理程序具體參照: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70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文件,依法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宅基地和各類用地管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1.1 登記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他各類用地登記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采用GPS儀器或皮尺進行測量形成宗地圖,四鄰在地籍調查表上進行簽字蓋章,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四鄰簽字無爭議,宅基地使用權要有村集體組織簽屬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材料。土地登記審批件齊全后,上報局地籍科,依法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注冊登記,頒發土地使用證書。
1.2 技術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省土地管理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土地登記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7)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
(8)《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登記表格》(試行)通知》(國土資發[2008]153號)。
1.3 技術流程(如下圖)
土地登記技術流程圖
土地登記申請
↓
地籍調查
↓
權屬審核
↓
注冊登記
↓
頒發證書
↓
歸檔立卷
1.4 基本技術規定
(1)依法原則
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
(2)登記基本單位
以每宗地為登記基本單位。
(3)土地登記審批件編號
鄉(鎮)采用以前一直延用的代碼(保留3位),村采用各鄉(鎮)延用的代碼(保留3位),屯采用各村延用的代碼(保留3位),宗地編號以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宗地編號統一自西向東、自北向南,由“1”開始順序編號,即“鄉(鎮)→村→屯→宗地”。
縣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地籍編號分為三級,即:街道-街坊-宗地,宗地編號統一自西向東、自北向南,由“1”開始順序編號。
1.5 申請人應提交材料
1、宅基地使用權人應提交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戶主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復印件;
(3)土地登記委托書;
(4)鄰宗地涉及村民委員會或企事業單位簽字的,提交村長及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5)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如村民委員會給申請人出示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材料等 。
(6)村長及企事業單位
法人委托他人指界的,提交指界委托書;
(7)地上建筑物權屬來源證明,如房屋產權證、規劃許可證明及
買賣合同等;
(8)宗地圖;
(9)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10)地籍調查表內四鄰簽字、蓋章等資料。
變更土地登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應提交原土地證書及有關批準文件資料。
2、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權人應提交材料
(1)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買賣合同及拍賣方案等相關資料;
(2)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5)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人委托他人辦理土地登記的,提交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6)鄰宗地涉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村民委員會簽字的,提交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或村長身份證明書;
(7)地籍調查表內四鄰簽字、蓋章等資料。
3、2006年以前已經縣政府《關于土地登記和換發土地證書的通知》(伊政發[2006]8號)文件及相關文件作廢或注銷土地證書、而未重新辦理的,須提供以上資料,重新進行土地登記;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持有合法有效土地證書的,除提供以上資料外,還應提供原土地使用證書到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換發新版證書;新版證書不再實行年檢制。
1.6收費標準
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吉省價房涉字[1997]3號和國土籍字[1990]93號等文件規定,土地登記工作涉及的收費項目及標準為:
1、初始登記費:按國土籍字[1990]93號文件執行
2、變更登記費:0.50元/平方米
3、土地證書工本費:20.00元/本(特制)
4、測繪費:按國家測繪機構收費標準執行。
5、其他在土地登記過程需要處罰或補繳的規費按相應標準執行。
6、在2005年之后已經收取完土地證書工本費而未發放土地證書的宅基地,經復核與原地籍調查表一致的,不再收取費用。持有2005年以后發放的新版合法有效土地證書的,換發證書不再收取證書工本費。
1.7 時間要求
全縣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截止時間為2009年10月31日。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經營性用地和有明確土地使用權的其他用地登記發證工作截止時間為2009年6月30日。
第二章 組織實施
2.1 準備工作
(1)組織準備
國土資源局成立土地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各中心國土所要成立本所土地登記工作領導小組。
(2)技術準備
① 制定技術方案
根據《土地登記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和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技術方案》。主要包括技術方法、技術流程、時間安排、組織實施及主要成果等內容。
②技術培訓
對參與登記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經現場實習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登記工作。
(3)資料準備
①地籍調查工具
手持GPS、皮尺、印泥、中性筆。
②土地登記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土地登記審批表,地籍調查法人身份證明書,土地登記歸戶卡,土地登記簿等資料。
③其他資料
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他各類用地權屬來源證明,買賣契約書、房屋產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土地登記資料。
2.2 選址試點
全縣選莫里青鄉作為試點鄉(鎮),馬安中心國土所在本轄區選一個村作為試點村。其他各中心國土所按《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和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方案》,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選一個村進行試點。
2.3 宅基地面積標準
《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1)農業戶(含一方是農業戶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區所轄鄉和建制鎮規劃區、工礦區農業戶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2)農村當地非農業戶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3)國有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職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過標準的,應當根據村莊、集鎮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調整前可以按臨時用地管理。村莊、集鎮建設需要時,超過標準部分必須退回,并不予補償。
禁止在超過用地標準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在當地再申請住宅用地的,不予批準。
2.4 依法登記
(1)原劃撥用地出讓、轉讓、出租,或已改變用途等需有償使用的土地使用權,經處罰后補辦用地審批手續、繳齊土地出讓金(年租金)及相關規費,再辦理土地登記。
(2)因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權屬爭議、界線不清等問題,參照1988年第一次土地詳查數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確權后再進行土地登記。
(3)非法買賣、少批多占、未批自建、以租代征、擅自改變用途、容積率等違法違規用地,必須經處罰后補辦用地審批手續、繳齊土地出讓金(年租金)及相關規費,再辦理土地登記。
(4)未經審批擅自圈占、破壞耕地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后,退回村集體經濟組織。
(5)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6)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7)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①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②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③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8)對宅基地權屬存在爭議的,要依法、及時進行調處,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9)對新申請宅基地的,當事人在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的同時申請土地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到即批即辦,在住宅建成并實地檢查合格后,報人民政府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10)對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權屬來源材料,加快辦理登記發證。對2008年6月1日前已經填寫完《地籍調查表》、各項基礎材料齊全而未發放證書的,應按新規定補充《土地登記申請表》、《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后發放土地證書。對2005年1月以后雖收取了費用,但各項材料不全的,按新規定進行登記,不再收取費用。
第三章 技術標準
3.1 地籍調查表
地籍調查是指依照國家的規定,通過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查清宗地的權屬、界址線、面積、用途和位置等情況,形成數據、圖件、表冊等調查資料,為土地注冊登記、核發證書提供依據的一項技術性工作。地籍調查是土地登記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記的基礎工作,其資料成果經土地登記后,具有法律效力。地籍調查表是地籍調查后的真實表現,填好地籍調查表特別重要,實地進行地籍調查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宗地草圖按“上北下南左西右東”的方位按照規范的比例尺進行實地勾畫,對較大的宗地本表幅面不夠時,可加附頁繪制附在宗地草圖欄內。
(2)宗地草圖按“從左向右、自上而下,由“①”開始順序”標出界址點號,并在界址標示一欄按實地情況標出界標種類。
(3)宗地草圖上要標明丈量者,丈量日期。
(4)權屬調查是地籍調查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本宗地指界人要簽名并按手印或蓋章,鄰宗地指界人要簽名并按手印或蓋章,鄰宗地為村民委員會或企事業單位的,要蓋單位公章和法人旨章,并填寫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土地登記委托書和地籍調查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界址線的起點號、終點號、界址調查員姓名一定要填寫清楚。
地籍調查中有權屬爭議的,待爭議解決后再進行登記;沒有權屬爭議,但鄰宗地拒絕簽字或鄰宗地戶主長時間不在家的,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可以將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內有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復印件一份)寄送給此鄰宗地戶主,并在鄰宗地墻面或明顯處貼上宗地圖復印件,在十五日內,若鄰宗地戶主對定界結果如有異議可提出劃界申請,并負責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按地籍調查表上定界結果為準。此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與土地登記件一起存檔。
(5)涉及共有使用權情況的要在共有使用權情況一欄標明共有情況。需要說明其它情況的要在說明一欄填寫清楚。
3.2 土地登記申請書
(1)申請書以宗地為單位填寫。
(2)一個土地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使用或擁有兩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別填寫申請書。
(3)一宗地有多個土地使用權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權人分別填寫申請書。
(4)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填寫一份申請書。
(5)申請書必須如實填寫,確屬不填的欄目用上斜線填充。
(6)登記申請人一欄應在使用權人欄畫“√”,填寫清楚名稱(姓名)、證件種類、證件編號、單位性質、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代理人姓名、申請登記的內容等,需要備注的要在備注一欄填寫清楚。
(7)本申請人對填寫的上述內容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欄必須由申請人簽字并按手印或蓋章,寫明申請日期。
3.3 土地登記審批表;
(1)審批表以宗地為單位填寫。
(2)一宗地有多個土地使用權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權人的土地情況分別填寫審批表。
(3)審批表必須如實填寫,確屬不填的欄目用上斜線填充。
(4)登記類型一欄寫明“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5)申請人情況填寫內容與土地登記申請書一致。
(6)土地情況填寫清楚坐落、宗地面積、權屬性質、用途、使用權類型、使用期限、終止日期、權利設立情況、使用權面積(獨用面積或分攤面積)、調查表號等,土地分類面積一欄在住宅用地欄畫“√”。
(7)附著物情況填寫清楚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物占地面積、建筑物類型、申報建筑物權屬。
(8)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名稱、編號、日期一定要填寫清楚。
3.4 土地登記簿;
土地登記簿由每宗地的土地登記卡、土地登記卡續表、共用宗土地登記卡目錄三部分組成。土地登記簿以物的編成為基礎,以街道(鄉、鎮)為單位,按街坊(村)及宗地號順序排列組裝。
土地登記卡以宗地為單位填寫:
(1)土地權利人獨自擁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記時,只填寫土地登記卡及續表。
(2)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記時,填寫宗地土地登記卡及續表、共用宗土地登記卡目錄、各土地使用權人土地登記卡及續表。
(3)土地登記卡記載的內容發生變更或進行初始、變更、注銷和其他登記的,在土地登記卡續表上進行登記。但地號、宗地面積發生變更的,須更換土地登記卡。
3.5 土地登記歸戶卡;
以土地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土地權利人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擁有、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應當填寫在同一土地歸戶卡上。
3.6 宗地圖;
宗地圖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點線和相鄰宗地關系的圖件。宗地圖是以宗地為單位編繪的地籍圖。宗地圖是土地證書的附圖,通過具有法律手續的土地登記過程的認可,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圖件憑證,是處理土地權屬問題時具有法律效力的圖件。
宗地圖按“上北下南左西右東”方位進行繪制,根據實地選擇比例尺,圖上四鄰要標注清楚。
宗地圖上要用紅線勾畫出批準撥用宅基地使用范圍,并在宗地面積處寫上實際使用面積,并在后面標注出批準撥用宅基地面積。
3.7 土地使用證書;
土地證書能夠對權利人、權屬來源、權屬性質、取得時間、使用年限、變化情況和土地面積、位置、用途、界限、等級、價值等進行記載。
宅基地使用權和各類用地登記審批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注冊登記,必須經微機打印后方可發放,手寫無效。
3.8 土地登記卷宗。
已頒發土地使用證書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各類用地登記審批件要嚴格按照土地登記檔案的要求,裝訂成卷,每個審批件裝訂成一個檔案,以鄉鎮、村、屯為單位,歸檔立卷,永久保存,并打印宅基地使用權和各類用地登記檔案總目錄,以備日常管理需要。
第四章 主要成果
3.1 外業成果
(1)地籍調查表本宗地及鄰宗地指界人簽字;
(2)宅基地使用權和各類用地權屬來源資料證明等;
(3)宗地草圖。
3.2 內業成果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審批表;
(3)土地登記簿;
(4)土地登記歸戶卡;
(5)宗地圖;
(6)土地使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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