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承包土地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其權利主體為家庭,原則上無適格主體繼承;采取個人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其權利主體為個人,承包利益可以繼承。 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為被繼承人所有,而房屋與宅基地不可分割,宅基地使用權也應隨房屋歸繼承人使用。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也應當是可以繼承的。 以上只是法理分析,現在的現狀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也就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一般默認房屋所有者即為宅基地所有權人,除非土地滅失再重新分配宅基地。土地上所建房屋是肯定可以繼承的。 ......
不可以。 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個人只是土地的承包方。對土地只有使用權。 公務員屬于非農業戶口,享受的是城市社會保障,已經不享受集體的任何權利。 因此對農村的土地不享有繼承權,如果沒有其他合法繼承人,土地會被所有農業生產團體收回,成為機動地,用于新增人口的土地分配。...
可以繼承。既然是分紅,那么已經是屬于老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財產繼續法的相關規定,子女有權繼承該遺產。當然,根據你的說法,應當屬于應當分紅所得在老人去逝之前未實施分紅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分紅,仍然是可以繼承的,在享受繼承權時,應當持有老人所有的集體財產所有權的相關憑證,比如股權證明等,在集體財產實施財產分紅時,即可享受分紅。另外,由于集體財產權利人去逝,應當申請股權過戶,將財產權過戶至其子女名下,之后就可以享受正常的集體財產權了。如果沒有相關的股權證明的,可以依照約定俗成的規矩,自然享受集體財產權......

沒有。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是私有制,土地不屬私有財產,不存在繼承問題。只是在實際生活中,每個集體成員都依法享有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利,在當前土地承包制度下所形成一代傳一代的使用形式與繼承相類似而已,使部分人錯誤...
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所有權不存在可由自然人繼承的問題。 村民對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宅基地享有使用權。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因此在原戶主死亡后,其原家庭成員在承包期限內對該土地仍有承包使用經營權。 勞動群眾集體對屬...
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所有權不存在可由自然人繼承的問題。 村民對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宅基地享有使用權。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因此在原戶主死亡后,其原家庭成員在承包期限內對該土地仍有承包使用經營權。 勞動群眾集體對屬...
子女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繼承其土地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可繼續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否則不可以承包經營原由其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集體土地使用權具相當的特殊性,設為農村集體土地,且為住宅用地,則: 1、依《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作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精神,宅基地屬于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審批無償取得,類似于劃撥國有土地,而對于...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得單獨轉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進行繼承。 具體參照《物權法》第152~155條: 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但是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
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利的法律憑證,一套住房應當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兩證齊全才算獲得了完整的權利。因此,繼承過戶要由土地證才行。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凡依法取...
1.理論依據。(1)農村承包權是物權。按照現在比較通行的觀點,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農村承包經營關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在農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積、位置、土質都是特定的,甲的承包地與乙的承包地是絕對不相...
集體土地使用權具相當的特殊性,設為農村集體土地,且為住宅用地,則: 1、依《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作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精神,宅基地屬于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審批無償取得,類似于劃撥國有土地,而對于...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關系到我國廣大農村繁榮穩定的關鍵問題,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根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制定的《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