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一、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基于身份關系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財產,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
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繼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 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后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
不合法,并且應該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不依法經過批準改變土地用途都是違法行為。
擴展資料: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實現環節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起點,對土地用途的劃分、使用條件的規定等都體現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
2、農用地轉用審批。即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批程序。這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征地審批。這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又一個重要環節,它和農用地轉批有一定的聯系,但它的范圍要大于而且層次又要低于農用地審批。完成征地審批以后,涉及農用地的,必須進行轉批。
4、土地登記。土地登記是土地權屬管理的手段。它也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最后一個環節。在完成征地審批,農用地轉批,取得批準文件后,必須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登記,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相關依據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10725]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規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城中村”集體土地批準征地、房屋拆遷涉及哪些法律文書? “城中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是否需要《房屋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 回復:你好!征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按照規定,征收集體土地的,地方政府應對征收土地方案、安置補償方案進行公告。您提到的《房屋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在涉及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法律中并無明確要求。
具體情況請向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咨詢。(耕地保護司)。
國家征收集體土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在去年年底,國家政策明顯偏向農村集體土地,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屬于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集體土地 關于集體土地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 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集體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并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集體土地征地補償 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
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雖然目前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征地補償數額,提高額度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
有專家表示,修正案草案獲得通過,也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的盡快出臺鋪平了道路。 在下一屆政府未來十年的環境下,城鎮化及農村集體土地將是主角,對于集體土地確權,征地補償標準的問題將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們應該更加重視其問題所在。
一、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
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基于身份關系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財產,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后,報縣(市)審批。
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繼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 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后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
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特征如下:
(1)主體的特定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鄉(鎮)、村公益性組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2) 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
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關于權利的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權利的取得方式進行分類,在分類中土地用途并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前者從現行制度來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類基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權采用不同方式取得,進而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
(3)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國家為保護耕地及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限制非農業性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1.農村土地承包的具體法律規定有哪些 1。 哪些情況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a。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不愿放棄土地經營權的(如:集鎮、縣城從事二、三產業戶口未...
1.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農業法》第10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1.林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林權的法律法規有《憲法》、《森林法》、《土地改革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法》。延展閱讀:所謂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權是一種財產權。按照民法通則和森林法等法律規定,林權權利人可以依...
1.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1.草原法律的特點 建立草原保護權責一體和對草原資源不敢破壞、破壞不起的新機制,通過訓誠、封禁、收儲、處罰、追究刑責等法律約束形成威懾,嚴格落實草原保護責任制。建立完善草原保護修復目標評價考核制度,將草原保護修復相關約束性指標納入領導干部自...
1.關于農民開墾荒地,而使用權歸農民所有的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2113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5261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
集體所有土地轉讓的類型有哪些(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直接以出讓方式買賣集體土地在這種類型中,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往往以出讓人身份,直接與受讓人一方簽訂土地所有權出讓合同,約定將一定面積的耕地或其他土地一次性賣給受讓人從事非農建設,并收取一定金額的...
1.有關土地糾紛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
1.急需土地管理法的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 1. 下列選項中的哪一項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A. 城市市區土地 B. 農村宅基地 C. 城市郊區土地 D. 自留地和自留山 答案:A 解析:見《土地管理法》第8條。該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