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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法》第10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第15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憲法為依據,穩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明確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并且給予法律保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物權保護。 該法已經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基本法,農業部等有關部門根據該法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進一步完善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啊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詳細你可以在 ¥ 律.伴這種和法律有關的平臺去查閱或咨詢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啊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詳細你可以在 ¥ 律.伴這種和法律有關的平臺去查閱或咨詢啊。
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1。
哪些情況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a。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不愿放棄土地經營權的(如:集鎮、縣城從事二、三產業戶口未遷); b。
解放軍、武警部隊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士官; c。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在校生; d。
服刑人員。 2。
哪些情況不得收回承包地? 《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 a。承包期內婦女結婚或男到女家落戶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b。
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后在遷入地取得承包地的,遷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告知遷出地的集體經濟組織。
3。哪些情況可依法收回承包地?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收回承包地: a。
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b。 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的; c。
承包方遷入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成員資格并承包經營土地的; d。系解放軍、武警部隊現役軍官(警官)或者轉業后國家安置工作的士官; e。
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并取得非農業戶口的; f。 承包經營的農戶消亡的。
4。哪些情況可調整承包地? 《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耕地需要適當調整的,應當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a。
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的; b。因土地被國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將安置補償費交集體經濟組織,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 c。
興辦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或者實施鄉村建設規劃占用承包地的; d。個別農戶人均承包地面積不足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均承包地面積二分之一的。
需要調整土地的,要把握好以下原則: a。是在個別農戶間調整,而不是打亂重新發包; b。
需要調整的土地首先在集體機動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復墾地、依法新開墾土地中調整或者通過承包戶之間互換承包地的方式解決; c。承包合同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d。
依法調整土地時,被調整土地已種植生長期長的作物,經發包方協調,補地農戶應當對退地農戶種植的作物予以補償,也可以由退地農戶向補地農戶支付一定費用后繼續耕種; e。土地調整后,或家庭分戶或者離婚需要對原承包地進行分割承包的,應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并換發相應的確權證書,分割后的承包期限為家庭承包的剩余期限,原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同時作廢,并由發包方收回。
5。對機動地、復墾地、新開墾土地、交回或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如何發包? 對這類土地,如果沒有需要補地的,可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進行承包,但承包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承包人不得種植生長期長于承包期的作物。
如2006年9月28日前已訂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從2006年9月28日之后超出三年,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變更承包合同,并由發包方作相應處理,期滿后應當組織重新發包。 6。
土地承包后,承包方對閑置、荒蕪的耕地怎么辦? 《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不得閑置、荒蕪耕地。閑置、荒蕪耕地的,發包方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發包方可以委托其他農戶耕種,并書面告知承包方;耕種者不得種植生長期長于一年的作物。
原承包戶要求恢復耕種時,耕種者應當在作物收獲后歸還耕地。承包方棄耕拋荒連續超過2年的,發包方可以依法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7。征收、征用承包地應當怎樣補償? 《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征收、征用承包地應當依法補償。
征收、征用土地前,應當將征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戶的意見。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辦法,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依法補償給被征地農戶的費用,應當直接將補償款發放給被征地農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對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擴大征地范圍以及未按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的,承包戶可以拒絕交地。
承包戶取得征收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后,土地承包合同應當依法變更或者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確權證書由發證機關變更或者注銷。
8。哪些情況下實施的流轉合同無效? 《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土地承包經權流轉合同無效: a。
違背承包方意愿的; b。 依法應經發包方同意而未經同意的; c。
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人之間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d。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發包方違反《實施辦法》如何處理? 第三十。
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規定如下: 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通過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而創設,這是基于法律行為的取得。
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種,以采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為主。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此外,《物權法》確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同時進一步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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