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人發生企業出售、改制、分立、合并
債務人發生企業出售、改制、分立、合并情況的,屬于債務人組織形式上發生變化,可能不發生債務轉移的后果,比如企業出售,但也有可能發生債務轉移的情況,比如企業合并、分立。債務人發生出售、改制、分立、合并但未發生債務轉移的,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發生債務轉移的,雖不能直接適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第六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但應當給保證人以適當的救濟。
依照《公司法》第173條的規定,公司合并的,債權人可以在法定期間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視為接受公司合并,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一般認為,公司合并會對債務人的清償能力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公司法賦予債權人在公司發生合并時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從這角度看,保證人如果因公司合并利益受損,也應得到法律的保護。由于公司合并發生債務轉移區別于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債務,因此,不能直接適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第六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合并導致債務轉移雖然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也不能當然免責。但公司發生合并時債權人如未依法“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合并后新債務人(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清償能力實質性下降,已經發生清償不足的,保證人應當有權要求減少相應的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發生企業出售、改制、分立、合并
(一)企業出售
企業出售指企業股東將企業整體轉讓,企業的主體資格和企業的財產不發生變化。企業出售屬于企業產權交易的性質,與出售企業財產不同,不導致企業主體資格的變化,因此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企業所有者出售企業時隱瞞、遺漏保證債務的,企業原所有者應當與企業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企業原所有者隱瞞、遺漏債務將因此獲得不當利益,而企業購買者要承擔額外的債務負擔,原所有者與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實現兩者利益上的平衡。企業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企業原所有者追償。企業出售后,購買者注銷了企業主體資格的,注銷之前應當由購買者(即股東)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沒有清算即注銷企業的,負有清算責任的主體應當承擔企業債務的清償責任,包括保證債務在內。
(二)企業分立與合并
企業分立、合并無需征得債權人同意,保證人分立、合并也不例外。保證人合并的,無論是新設合并還是吸收合并,保證人承擔的保證債務都將隨保證人資產一起移轉。如果企業僅移轉有效資產而不接受債務,比如不接受保證債務,沒有債權人的同意,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效力,合并后的企業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證人分立的,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七條關于“除債權人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的規定,由保證人分立后形成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連帶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分立后形成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構成共同保證關系,而且屬于連帶的共同保證關系。
(三)企業改制
企業改制較為復雜,存在不同的改制形式,比如職工參股、租股結合、公司化改造等,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企業改制,被改制企業的投資主體都將多元化,企業資產來源也將多樣化,企業的組織機構和經營方式以及企業名稱都將發生變化。企業改制形式不同,原企業債務的承擔也有不同。分述如下:
1、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企業的投資人沒有變化,資產和負債也沒有變化,企業改造不影響改制后的企業承擔保證責任。
2、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資產、名稱經營也發生變化。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影響企業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企業有遺漏債務(包括故意隱瞞債務)行為,比如遺漏保證債務的,改制前企業的股東(出資人、投資人、開辦單位等)應當與改制后的企業起、對遺漏的保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遺漏債務意味著股份的定價高于實際資產,新加入的股東要承擔額外的債務負擔,對其存在不公,新加入的股東有權要求減價。
改制后企業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企業原股東追償,因為原股東是遺漏債務真正的受益人。但企業原股東承擔責任應以其在改制后企業中實際擁有的股份和已經取得的獲利為限,而不是承擔無限責任。企業原股東實際擁有的股份指其在改制后企業中占有的股份;所謂獲利指改制企業在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時,原股東出賣部分股份給新股東獲得的收益。在職工入股進行股份制改造的情況中,應當特別注意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如果發生債務遺漏,企業的原投資者(出資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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