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情形導致個人與企業財產混同?
1.企業主隨意挪用公司資金;如將公私賬戶混在一起,家庭需要資金從企業提取,企業需要資金周轉時從家里賬戶投入到公司,也無賬目記錄;
2.母公司隨意處置子公司的資產,控制子公司的資金往來;
3.關聯公司的成本由一個公司承擔,而盈利轉化為另一個公司的財產;
4.公司經營場所、主要生產設備和辦公設施與其股東、關聯公司的營業場所基本同一;
5.股東、關聯公司與公司財務公章的混用等。
這些情況都會被認定為財產混同,而如果被認定混同,股東就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特別是由于一人公司與股東之間更容易混同。因此《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對混同的舉證責任倒置,如果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自證清白,則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二、財產混同有哪些風險?
1.財產混同會導致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的獨立人格與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有限公司的最根本特征,但公司與股東發生混同,就無法分清財產范圍,從而導致法人人格的混同(除了財產混同,還包括經營業務、組織機構及人員的混同),特別是股東濫用的情形下,此時會啟動“法人人格否認”(也稱“刺破公司的面紗”)制度,導致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更威脅到家庭財產安全。
2.財產混同會導致股東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股東利用自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優勢,隨意挪用公司的財產,或讓公司為其個人貸款提供擔保,使其負擔與其經營無關的巨大風險,甚至以公司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可能會導致承擔刑事責任。
3.企業融資時,股東的個人擔保會導致無限連帶責任。民營企業融資現象非常普遍,很多企業都是由股東個人或家庭財產為公司債務提供擔保,從而導致企業一旦出現風險,可能引發家財賠光的后果。
公司作為法人具有的獨立的人格,它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并且有獨立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 而公司在交易的過程中,股東可能會與公司進行混同。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會被認定法人與股東人格混同,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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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中法院以被告公司人格混同判決關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那么實踐中如何認定關聯公司及公司人格混同,值得所有企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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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財產混同能否認定為單位犯罪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財產混同是指公司財產與他人財產混合的情形,例如挪用單位資金,侵占單位財產等,單位財產混同構成犯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所以不會構成單位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單位負...
來源 |東方法律檢索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股東和公司能舉證證明其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上做到分別列支列收,單獨核算,利潤分別分配和保管,風險分別承擔,應認定公司和股東財產的分離。本案中,股東和公司承擔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獨立的初步證明責任...
公司與股東徹底分離是公司取得法人獨立資格的前提,也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基礎。 這種分離應表現為股東遠離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徹底分離。但實踐中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并不少,體現在公司的人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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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以案說法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法院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陳惠美個人是否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