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公司在交易的過程中,股東可能會與公司進行混同。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會被認定法人與股東人格混同,從而打破了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范圍呢?
一、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
財產是公司運營的命脈,認定法人與股東的人格混同,首先需要看股東的財產是否獨立于公司的財產。如果公司缺乏獨立的財產,那么,也就失去了獨立人格存在的基礎。而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主要體現在公司與股東的資本或者其他財產混合;公司與股東的賬簿合一,賬目不清;股東隨意調配公司的財產,或者轉為股東個人財產等,這些都是財產混同的表現。
二、從事同一業務
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交易行為,有時又以公司名義從事交易行為,以至于與其進行交易的第三方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活動,這其實屬于業務上的混同。同時如果是第三方公司,存在辦公地址、辦公業務一致等情形的,也是屬于業務混同的范疇。
三、在人員上形成混同
人員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互相交叉,即“多塊牌子,一套人馬”。主要表現在:董事會人員互相兼任,高管人員統一調配,甚至雇員都完全一致。公司與股東盡管形式上獨立,但實質上互為一體,甚至被過度的支配與控制,例如一方面拒絕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卻將公司的資產轉移到另一個新公司,繼續經營。公司發生此情況意味著失去獨立的意識,從而失去獨立的人格。
通過財務、業務、人員來認定公司與股東是否發生混同,是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的方法之一。這是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以上,便是認定股東與法人人格混同的認定主要因素,除了股東與法人混同之外,通常還存在子公司與母公司的混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通過混同公司和一人股東財產的手段,逃避公司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當發生了股東與公司,母子公司人格混同的情況時,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人有權提起相應的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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