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典型意義
延伸閱讀
工傷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七種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傷情形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俗稱"三工因素"。隨著現代管理理念的轉變,用人單位組織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團隊建設的目的。通過集體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此類活動具有明顯的集體屬性,應當視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當然屬于單位組織的活動,旅游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關鍵點在于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應當從: 活動的目的性、單位是否鼓勵參加、 是否承擔費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綜合考慮。
因此,在單位組織的活動中遭受到的意外傷害事故,即使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員工除了可以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仍然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當然,如果員工在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脫離團隊,私自活動期間受傷則不屬于工傷。
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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