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影響,施工單位應當結合自身訴求和實際情況,采取合法、合理的應對措施,以求減輕乃至避免損失。一方面應當爭取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相關問題,另一方面應當樹立以訴訟或仲裁解決糾紛的底線思維,在此基礎上做好各項應對工作以保障權益。
01及時復核合同條款以便確定應對措施 合同既是確定權利與義務的重要依據,亦是處理糾紛的基本依據。在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工程工期延誤、費用成本增加時,施工單位應當盡快復核其所簽署的施工合同的條款。絕大多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對不可抗力的定義、法律后果、責任分擔等作出約定。施工單位應當復核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工期順延、索賠、政府行為等條款的具體約定并結合疫情給合同履行帶來的實際影響,判斷自身享有的權利和面臨的法律風險,盡快確定應對疫情影響的方案措施。同時,施工單位還須注意合同是否有未在一定期限通知即視為不可抗力事件未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免責等類似約定,如果有,應在約定的期限內通知合同另一方,避免喪失主張免責的權利。施工合同中若對不可抗力的定義、法律后果、責任分擔進行了約定,則按約定執行。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施工單位應當關注法律規定及項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門是否對此有相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或秉持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溝通協商。
02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積極進行溝通協商 面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影響,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關注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若施工單位確因疫情的影響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及時通知合同另一方,與合同另一方書面說明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詳細情況,并向對方提供必要的證明。 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合同中可能并沒有對此不可抗力期間的工作安排進行詳細的約定,這就需要雙方通過溝通協商來確定。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與合同另一方進行溝通,確保合同遲延履行或不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是由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以此保證合法免責。同時,施工單位可與對方協商以達成關于工期調整、停工損失、防疫費用、人工、建材價格上漲等成本費用及后續工期趕工費用的補充協議。若最終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施工單位也可參照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情勢變更原則或者公平原則,視情況決定是否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最大程度維護己方利益。如果合同的繼續履行將導致己方甚至雙方承擔嚴重不利后果,施工單位也可根據合同約定選擇通知對方解除合同,達到及時止損之目的。解除合同后,應主要處理好如下問題:已完成工程、費用的結算;已完工程質量的檢查和記錄;工地和相關設備物資交接;相關工程資料的交接等。
03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以避免損失擴大 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作為施工單位,一定要明確的是,即使本次疫情很大可能會構成不可抗力,但并不代表施工單位就當然的不承擔任何責任。施工單位仍負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該義務內容既包括積極作為,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以避免造成新的損失。 施工單位應加強法律意識,積極承擔一定的減損義務,不要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損失的擴大,而是應及時采取適當減損措施,如自行做好人員、機械的撤離等工作,避免加重自身責任。如果施工單位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時能夠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擴大而沒有采取,如明知短期內無法復工仍購買或租賃新的施工機具導致損失增加,則可能會被推定具有過錯,被判決或裁決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鼓勵受疫情影響的合同當事人采取多種手段盡量減少損失,依法支持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未采取適當減損措施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04注意收集和保存對已有利的證據 施工單位要提高收集和保存證據的意識,尤其應當注重收集和保存整個糾紛持續發展過程中對已方有利的證據,做到有備無患,避免糾紛進入訴訟或仲裁后因證據不利而陷入被動。開復工審批期及疫情影響期內,工程相關工作可能因疫情原因而隨時被中止,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所屬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和項目簽署的合同的相關條款的約定,及時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以及造成損失的證據。施工單位可從以下幾方面對證據進行收集和保存: 1.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據,例如政府部門通知、公告、命令等。 2.單位自身受疫情影響而停止施工、費用成本劇增等證據,如主要材料因疫情影響價格上漲的證明資料,工人工資、租賃設備閑置費、防疫物資采購費等費用的清單明細及支出憑證。 3.合同雙方溝通協商所產生的證據,如往來的工作聯系函、會議紀要、郵件、聊天記錄等,特別是受到疫情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送通知或重新協商請求的,應注意收集和保存通知或重新協商請求的內容和發送、接收過程。 4.如考慮變更合同,應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明繼續履行原合同將導致明顯不公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變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證據。
05密切關注工程相關方和供貨商受影響情況 建設工程普遍存在分包甚至轉包的情況,一個工程項目往往涉及多方主體,如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同時,施工單位為完成工程項目,可能會與眾多的設備租賃方、材料及設備供應方、勞務分包方等存在合同關系。疫情的發生必然會對這些主體產生影響,若這些合同相關方無法按約履行,一旦處理不慎會形成連鎖反應,導致損失慘重。因本次疫情不同地區采取了不同層級的防控措施,作為施工單位,應時刻關注和詢問工程相關方的當前和預期的受損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交影響說明,以便作出相應的應對方案。同時,應當密切關注建筑材料、設備供應商等下游單位的情況,特別是對項目實施影響較大材料、設備供應商,確認其對合同的履約是否受到疫情影響,是否能正常履行,亦可提前向材料、設備供應商等下游單位書面發函,告知無法按期復工,并與下游單位協商調整材料供應時間及設備租賃期、確定合理損失等,及時對合同履行內容和履行時間作出變更。
06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工地作為一個人員密集場所,施工單位在做好上述應對措施的同時,應時刻關注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疫情防控的政策及通知,注意收集不同層級、同一層級的不同部門發布的政策性文件,明確有關文件的停復工時間、交通管制時間并做好相應的工作安排,在確保政策及通知消息真實有效的情況下,嚴格按照防控的要求進行內部安全管理工作,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管理,配備必需的消毒防護用品,確保施工場所及施工物品的衛生。 另外,施工單位還應加強防疫宣傳,對疫情防控相關政策、通知及單位的疫情防控措施及時進行說明并積極落實,認真做好本單位員工的健康狀況統計工作,對確診人員、疑似確診人員及接觸人員進行排查和登記,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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