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代表人李*章,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瑞,北京市新-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平,北京市新-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畜產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區祁家豁子華嚴北里2號院民建大樓5層。
法定代表人董*世,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龍,男,北京市**工貿公司副經理,住本市豐臺區北大地2里11樓。
委托代理人閻*玉,北京市**趙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因土地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7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以下簡稱吉安斯中心)之委托代理人鄭-瑞、馮*平,被上訴人北京市**畜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龍、閻*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999年4月,吉安斯中心以**公司隱瞞事實與其簽訂土地轉讓合同,使其遭受巨大損失為由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公司賠償設計費100萬元,為履行合同支付的房租、電話費、工資154547元及孽息。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吉安斯中心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賠償經濟損失及孽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北京吉安斯科貿中心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北京市**畜產公司賠償設計費100萬元、房租、電話費、工資154547元及孽息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吉安斯中心不服,以**公司在與其簽訂合同時隱瞞實情,且沒有土地使用權為由上訴至本院,**公司同意原判。
經審理查明,1997年10月6日,**公司與吉安斯中心簽訂合同書,根據合同約定,**公司(甲方)將其所屬位于本市海淀區肖家河東村甲1號75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吉安斯中心(乙方),計價人民幣600萬元,甲方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現有的有關文件、土地規劃所需文字材料,為乙方提供辦公用房2間、電話1部;乙方負責籌建敬老院,支付費用600萬元及交納土地過戶相關費用,辦理土地工程規劃要點、建設工程立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負擔為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及規劃要點前的前期公關費用。乙方如推遲付款期截止到1999年3月20日,甲方有權終止合作,乙方費用自負。若前期工作到位,甲方不與乙方合作,乙方有權不交出批示文本,甲方每推遲搬遷一日,扣罰已付款的千分之一交乙方。同日,雙方又簽訂合同附件一、附件二,關于合同有關問題的約定和協作型聯營合同(松散型)。在協作聯營合同中約定雙方聯合組成**吉大聯合公司,同時約定了聯營項目及雙方分工等。在關于合同有關問題的約定中,明確甲方將75畝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一次性全部轉讓給乙方,轉讓金額為2505萬元(即合同書中的600萬元和協作型聯營合同中的1905萬元)。乙方保證按雙方約定于1998年9月30日首次撥款1500元,并同時簽訂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簽訂后,吉安斯中心于同年9月19日,以**公司名義向規劃部門申報敬老院建設項目。1997年10月10日,吉安斯中心與中城咨詢部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其委托中城咨詢部對北京市碧盛園敬老中心進行工程設計,約定設計費為1的萬元,吉安斯中已支付設計費95萬元。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城市規劃局向**公司發出規劃要點通知書。吉安斯中心向市規劃局交納預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費12000元。1998年8月8日,吉安斯中心與**公司又簽訂“關于合同有關問題的約定”對原合同書有關問題約定的第三條、第五條的修訂約定。1998年11月26日,北京市規劃管理局向**公司發出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對1998年9月17日申報的“北京中咨四方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設計的敬老院工程的設計方法同意在海淀區肖家河按審定事項繪制施工圖,在合同履行期間,吉安斯中心未給付**公司轉讓費,**公司亦未將土地使用權和地上物所有權交予吉安斯中心。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章曾于1997年11月5日,從**公司借走農林辦京政農發(1997)057號文件。又于1998年7月26日,從**公司取走**公司于1995年7月給**公司函的復印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辦單(94年2月3日)一張并寫有收據。訴訟期間,吉安斯中心提交了1997年至1998年其單位租房交付水電費、工資表、餐費發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權屬管理處出具證明:“北京市**畜產公司位于海淀區肖家河東村甲1號的土地為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權屬來源清楚,現正在申辦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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