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約金過高判決書
xxx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1)魯商終字第4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泰安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滿莊鋼材大市場。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萬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謝*金,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樽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周*金,總經理。
兩被上訴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屠*梅,**明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泰安市xxx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萬xxxx有限公司(下稱**公司)、**金樽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x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泰商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織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訴人**公司、**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屠*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二審查明:…………
一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稱:……
被上訴人**公司、**公司共同口頭答辯:
二審查明……
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被上訴人應否承擔3274493元的違約金責任;約定每日1‰違約金是否過高,被上訴人**公司主張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調整是否準許;2、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承擔一審律師代理費180167元是否應支持;3主張被上訴人承擔339927.04元的運費應否支持。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從四方協議書約定的內容來看,四方當事人對被上訴人**公司尚欠上訴人**公司的1640余萬元貨款的事實是明知的。四方協議書僅是對上訴人**公司和被上訴人**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及雙方在2009年6月20日還款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方式及還款期限作了變更,同時增加了保證人**公司,并未重新約定違約金條款或者廢止上訴人**公司與被上訴人**公司之前簽訂的買賣合同及還款協議。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的規定,2009年6月20日上訴人**公司與被上訴人**公司在還款協議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仍然有效,被上訴人**公司未按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被上訴人**公司應當按照還款協議約定,賠償上訴人**公司的經濟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四方協議時替代了2009年6月20日上訴人**公司與被上訴人**公司簽訂的還款協議,免除了被上訴人**公司的違約責任,屬認定事實錯誤,應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上訴人**公司的利息損失(自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11月16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六個月以上貸款年基準利率5.31%計算),即【本金16407859.60元x(利率5.31%÷365天)x逾期210天】為500439.72元。2009年6月20日,上訴人**公司與被上訴人**公司協議約定的“按照欠款總額的每日1%o賠償經濟損失”的標準應當認定過分高于上訴人**公司的實際損失,被上訴人在一審中就違約金應按法律規定計算的抗辯理由成立,可以適當減少,鑒于被上訴人**公司未在購貨合同及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向上訴人**公司履行付款義務,違約的過錯程度較大,應承擔較為嚴格的違約責任,以造成損失的130%向上訴人**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宜,即應向上訴人**公司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65057.64元。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
針對第三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
綜上所述,**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xxx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泰商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二、三項;
二、變更xxx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泰商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上訴人江*萬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上訴人泰安市xxx有限公司貨款614764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并支付違約賠償金650571.64元和律師代理費180167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42075元及財產保全費5000元,被上訴人**公司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12622.5元及財產保全費5000元,上訴人**公司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2945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7157元,被上訴人**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1147.1元,上訴人**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9.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
審判員:馬+
代理審判員:安++
xxx高級人民法院
正常情況下,應該不算刑事案件,談不上報案。是先發函還是直接到法院起訴,那是由債權人定的。你需要注意的是看約定的利息是否合法,按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
內容提要: 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開始,學術界和實務界對違約金的性質、判斷違約金過高的標準以及如何調整就一直爭議不斷,相關的文章、論述已經很多了。本文不講歷史淵源不講英文單詞,也不搬出各國的法律來比較,只從實務角度出發,通過對相關...
可以。 違約金過高,可以經過起訴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
一、定時收費。 (一)適用范圍:所有法律事務。 (二)收費標準:100元-2000元/小時。 二。計件工資。 (一)適用范圍: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二)費用: 1。刑事案件的費用。 考察階段:500元-5000元/件。 起...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
案情簡介2014年10月18日,沈某與某醫藥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某醫藥公司從事醫療服務。合同第四條約定年租金為380000元。補充條款約定,每年的12月1日和6月1日各付一次半年租金。第十一條約定,租賃期間,乙方(...
▌引言①通常,商事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于逾期付款的問題,一般都會約定違約金,然而,大多數商事合同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約定不是過高就是過低。若約定過高,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船塢建造合同,約定工程結束時由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0萬元,逾期支付的按每日3%計算違約金。甲公司依約完成工程一年后,乙公司還拖欠工程款12萬元。甲公司遂起訴到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萬元及按每日3%計算違約金。因...
▌裁判要旨違約金條款是合同主體契約自由的體現,除具有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性和對守約方的補償性功能之外,還應體現預先確定性和效率原則。約定違約金降低了發生糾紛時合同主體的舉證成本,使合同主體在訂立合同時即明確違約后果,從而做到慎重訂約、適當履約,...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青海省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王忠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384號,審判長汪國獻,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案情簡介 發包方:富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