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崗方式有那些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崗位時,調整崗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而且用人單位還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有對員工進行具體考核并將考核結論告知員工的證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兩次不能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注意的是,這里的調整工作崗位無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3、即使滿足了上述兩個條件,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方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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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規定,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合議并簽署變更協議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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