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拍賣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公司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實踐中依拍賣程序處分股權時股東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請看今日干貨小哥的推送。
裁判規則
1.通過拍賣轉讓股權時,優先購買權股東未在法定有效期內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認定其已放棄優先購買權——江蘇新元國際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與江蘇遠東國際評估咨詢有限公司、江蘇省金融學會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例要旨:公司股東通過拍賣競價的方式轉讓公司股權時,其他股東在明知股權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內未作出任何欲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行為,據此可認定其已放棄了優先購買權。
案號:(2015)蘇審三商申字第00398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6-09-21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阻卻人民法院裁定對股權進行拍賣——煙臺市威利發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例要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拍賣股東的股權時,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有權參加到拍賣程序中并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基于此,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并不能阻卻人民法院裁定對股權進行拍賣。被執行人主張只有在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對股權強制拍賣,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號:(2014)魯執異字第4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4-02-11
3.優先購買權人因未按優先購買權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辦理行使網上拍賣優先權的相關手續而喪失對拍賣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趙光明、趙桂英等與辛彥嶔、王繼臺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例要旨:案涉優先購買權人在執行異議中主張對拍賣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因其未按優先購買權通知書中指定的期限內辦理行使網上拍賣優先權的相關手續,該不作為已明示其已放棄了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故其在案涉股權拍賣中主張優先購買權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號:(2017)陜01執異359號
審理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布日期:2017-11-20
司法觀點
1.股權拍賣中股東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的確立
同等條件是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的核心,同等條件的關鍵內容是同等價格。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股權強制執行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做法:(1)以評估機構作出的市場評估價格為準;
(2)以有意購買股權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所為意思表示的價格為準;
(3)以拍賣程序確定的價格為準。
股東優先購買權指權利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第三人受讓標的物,這里的“同等條件”是相對于受讓第三人的同等。做法(1)中股權的市場評估價格只是有關機構對股權價值的一般估計,并無法保證與實際轉讓價格一致;做法(2)中第三人所作意思表示的價格僅僅是一個磋商價格,沒有任何的強制效力。當股東據此價格同意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第三人仍可以抬高價格,從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價值喪失。“同等條件”的確定應以拍賣價格為依據,除了拍賣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實現股權的價值外,關鍵在于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前提是存在義務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確定的買賣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內容就成為同等條件確定的依據。
《執行拍賣變賣規定》第16條第1款規定:“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如前述分析,司法拍賣首先須由拍賣機構確定最高應價,再以該應價詢問優先購買權人,且可再次詢價應價。該條規定對于強制執行的競價規則予以明確,該競價規則亦為股權司法拍賣中“同等條件”的價格發現程序。當然,為了使競買人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在拍賣程序開始前,可在權利瑕疵告知中,進一步向競買人明確,由于可能存在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故拍定后的實際履行以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為條件。
《網絡司法拍賣規定》第21條第1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參與競買的,可以與其他競買人以相同價格出價,沒有更高出價的,拍賣財產由優先購買權人競得。”傳統司法拍賣對于優先購買權人參加競拍的,采取的是確定最高價后向優先購買權人詢價的模式。而網絡拍賣則是將競買過程與優先購買權人詢價過程結合在一起。拍賣財產的優先權人,經法院確認資格后,被系統自動確認為優先購買權人,其在競拍時給出與其他一般競買人相同最高出價時,可自動獲得競買優勢,如無更高出價,則拍得拍賣財產。網絡司法拍賣中,優先購買權人“同等條件”的發現是在其參與競價的過程中形成的,優先購買權人必須在競拍過程中作出最終報價,而不得在競拍結束后應價,網絡司法拍賣中沒有單獨的詢價環節。優先購買權人的其優先購買權體現在可憑借與一般競買人相同報價而獲得優先地位的優勢。
(摘自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93~495頁。)
2.股權拍賣中股東優先購買權主張部分行使的處理
執行程序中面對股東能否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存在肯定和否定的不同觀點。持肯定觀點的理由:第一,允許股東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可以維持老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維護其既得利益。第二,我國《公司法》并沒有明確禁止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部分行使,民商法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第三,公司股權本身是可分物,法律既然允許對其分割并部分轉讓,執行程序中亦應不宜禁止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部分行使。持否定觀點的理由是:第一,現實中不乏第三人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權而受讓股權的情形,這時,股東轉讓的標的物已經變為隨特定比例股權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權。從這個意義上講,作為轉讓標的股權具有不可分的性質。第二,從轉讓股權的可得利益角度講,多數股權因含有較大的控制權,其價格往往高于少數股權。執行程序中如若允許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將降低股權的價格,不利于對申請執行人債權的清償。第三,如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三人很可能因無法取得控制權而拒絕受讓,這將導致剩余股權無法轉讓,無法實現執行目的。對此,我們對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部分行使持反對態度。除了上述否定的理由外,還在于:其一,肯定說維持老股東的控制權與允許股東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間沒有必然聯系。相反,完全行使優先購買權才能夠更大程度上實現公司控制權。其二,“法不禁止即自由”及股權是“可分物”,僅僅是股權優先購買權部分行使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同時,《公司法》屬于帶有公法色彩的私法,其調整對象關乎交易安全而帶有“公共因素”,對于其規定的事項不能一律采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解釋規則。其三,如前所述,執行程序中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前提是通過拍賣形成合同,并據以確定“同等條件”,該“同等條件”中股權的數量也是當然的應有內容。而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則不具備和第三人同等的條件。最后,如果允許優先購買權部分行使,而競買人又因股權數量的縮減而不再購買剩余股權,那只能就剩余股權重新開始新一輪的執行程序。如若在下一輪執行程序中出現同樣問題,那執行程序將陷于無限循環。
(摘自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99~450頁。)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年修正)
第二十二條 通過拍賣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書面通知”“通知”“同等條件”時,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確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轉讓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書面通知”“通知”“同等條件”時,可以參照產權交易場所的交易規則。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由請求不得強制拍賣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被執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二)被執行人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對該股權自行轉讓有限制;(四)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對該股權自行轉讓有限制。人民法院對具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股權進行拍賣時,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被執行人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期限等信息。股權處置后,相關主體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網絡司法拍賣的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權利人書面明確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并說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參與競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優先購買權人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取得優先競買資格以及優先競買代碼、參拍密碼,并以優先競買代碼參與競買;未經確認的,不得以優先購買權人身份參與競買。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申請參與競買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順序,賦予不同順序的優先競買代碼。
第二十一條 優先購買權人參與競買的,可以與其他競買人以相同的價格出價,沒有更高出價的,拍賣財產由優先購買權人競得。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財產由順序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順序相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財產由出價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雖然從形式上把股權列為強制執行拍賣的標的,但在實務操作中卻碰到如下難題:股東優先購買權強調在同等條件下股東較非股東優先購買,而在強制拍賣程序中,體現的是價高者得的原則,這明顯...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基礎在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規范基礎。 和公司法解釋四第二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
01前言: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先通過書面通知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在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程序中,第一步就是發出書面的股權轉讓通知,同時也是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
優先購買權一詞并不陌生,但在司法實踐中,優先購買權通常被視為一種程序性的權益形式,即其系對出賣者的處置自由設定的合理限制,以此維護優先購買者的權益。 但當先買權人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以及所對應...
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同等條件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擬轉讓的股權,今天筆者就來和大家討論關于有限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相關問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條件1.出讓股東具備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的意向2.其他股東...
導讀: ◆◆一、股權強制執行的方式◆◆ ◆◆二、股權強制執行的程序◆◆ 1、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權或投資權益,除向被執行人送達查封、扣押清單外,應同時向有關企業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股權的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保全、執行過程中依據權利人的申請,依法向相關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發出凍結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義務人對該公司享有的股權的一種執法行為。特別要強調的是如果義務人有其他財產可以查封的,不宜凍結其股權,人...
《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向非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股權的價格。公司應當召開股東會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公司未及時召開股東會的,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書面形式分別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請求其在確定的期限內答復。請求答復的期限一般不應當少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