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民事行為請求撤銷期限是多久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受害人是可以撤銷合同的,而撤銷合同的期限是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顯失公平條款的變更
在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如果仍然機械地依照契約自由原則要求利益將受損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事實上違背了合同當事人的真意,是對作為契約自由原則核心的意思自治的違背,從而也從根本上否定了契約自由原則。
因此,在此情況下,權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對形式上的合同自由加以適當限制,允許利益受損一方變更或解除合同,能確保實質的合同自由,從而保障公平,這也就是顯失公平作為合同法上一項基本原則的意義或精神實質之所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顯失公平的認定作了司法解釋,即“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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