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已實施18年,其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向已明顯落后于當今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實踐。在《環境保護法》修改過程中,應當對立法目的、立法模式、制度體系等基本問題重新進行定位,使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符合我國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社會實際,順應環境法發展的國際趨勢。【英文摘要】Chinese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hasbeenputinpracticefor18years.Itobviouslydropsbehindthepracticeofecologicalconstructionandenvironmentalprotectionbothontheidealityandthevalueorientation.Intheprocessofrevisionofthislaw,somekeyissuessuchasobjectiveoflegislation,modeoflegislationandlegalsystemsshouldberethoughtsoastoaccordwithChina’spracticeandinternationaltrend.【關鍵詞】《環境保護法》;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立法模式;制度體系【英文關鍵詞】Chinese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idealityoflegislation;objectiveoflegislation;modeoflegislation;legalsystems【寫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現行《環境保護法》存在的重大缺陷現行《環境保護法》已頒布18年。在這18年中,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了根本性的變化。這些變化,使得現行《環境保護法》已嚴重滯后于現實,存在著許多重大缺陷。主要表現在:第一,立法指導思想存在重大缺陷。立法總是受到一定歷史時期的時代背景的限制。1989年制定《環境保護法》時,我國社會正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社會轉型時期,這個時期的基本特征仍然是以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為最高目標。《環境保護法》實施以后,黨和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發生了重大變化。1992年7月,由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中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先后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和《中國21世紀議程綱要》,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目標。1994年,中國政府發表了《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提出促進經濟、社會、資源、環境以及人口、教育相互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和政策措施。2002年,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持續發展國家報告》,系統闡述了經濟、社會與環境的相互關系,提出了一個綜合性、長期和漸進的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框架。黨的十六大”以后,我國將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和建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任務。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中包括了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應當成為環境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因此,現行《環境保護法》的指導思想應作出相應的調整。第二,現代環境保護理念和制度的缺位。《環境保護法》規定的限期治理、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基本制度,側重于政府管制方式,對市場方式的采用極為有限,沒有體現現代環境保護理念。[1]對于國際社會所倡導的環境新思潮、新動向未加以把握,嚴重滯后于國際環境法的發展趨向,且嚴重脫離我國生態建設的實際。基本上沒有涉及環境權、環境公益訴訟、環境信息公開、公眾參與、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方面的制度,留下了大量的制度空白。第三,環境責任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環境保護法》對于環境責任的規定過于原則,沒有理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政府以及政府其他部門之間的關系,職責和權限劃分不明確具體,且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在環境責任的承擔上側重于輕罰”、輕刑”理念,也不利于有效預防和杜絕環境問題的產生,對于重大污染環境主體,無法起到警戒作用。因而應當引入瑞士、新西蘭等國家的做法,將重大環境污染的諸多違法事項引入刑法,加大對環境犯罪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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