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摘要
爭議焦點
處理結果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工傷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能否兼得的爭議。
工傷保險賠償,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則由工傷保險機構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殘、死亡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
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的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人身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人身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作為兩種并存不同的損害填補制度,在針對同一損害事故時,兩者之間到底是何種適用關系?受害人是否可以任選其一亦或是兩者兼得?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不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本案中,雖然王某受傷與李某有直接因果關系,但李某也屬于該公司的員工,該公司是李某駕駛車輛的權屬者,該車輛發生肇事后,承擔賠償責任主體系該公司而非李某。故王某只享受工傷待遇,不能向李某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提醒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工傷責任承擔主體之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但需要說明的是,工傷保險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中,項目相同部分只能享受一次。
工傷案件賠償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區別:
1、發生的基礎關系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這里的“勞動關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系。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于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于人身損害賠償。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鑒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鑒定的標準比司法鑒定的標準要高一級)。一般來說,對于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于傷者。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7、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8、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9、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后續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于傷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采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后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10、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由誰承擔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后續治療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而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系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續治療費,而后續治療費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除上述區別之外,還有其他具體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程序的區別(工傷一般分為四階段: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等等。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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