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臉識別 在方便人們生活的同時 個人信息 卻在不知不覺間泄露了
隨著人臉識別侵權事件的頻發 7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司法解釋 對人臉識別進行規范化處理
新規8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人臉識別規范化
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楊萬明:比如,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采取不同營銷策略。上述行為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亟待進行規制。
自此,人臉信息有了強大的司法保護。解釋第二條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須征得監護人的單獨同意
法律彰顯溫度。為了更好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于違法處理未成年人臉信息的,將從重處罰。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如信息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1年6月1日新修訂) 第七十二條 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小區物業不得強制刷臉業主同意才合法
針對小區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的爭議,最高法新規明確,必須征得業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郭鋒:實踐中,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這種行為違反告知同意原則,群眾質疑聲較大。我們應該擁抱新科技,但同時也要尊重人格權益。小區物業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 APP若強迫用戶人臉識別 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信息處理者采取的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用戶,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即使是信息處理者認為已經征得用戶同意了,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處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處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才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但是處理人臉信息屬于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處理者以與其他授權捆綁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 (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形下,信息處理者可以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收集個人信息呢? 新規明確這五類情形可以使用人臉識別 《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處理者主張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 (三)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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