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的頒布和實施,對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及規范市場秩序,完善我國法律體系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以展,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深化之后,我國社會和經濟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現行《破產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顯現出來,所有這些都迫切要求我國破產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目前,我國《破產法》的修訂工作正在緊鑼密鼓的進行,這項修改工作勢必面臨著諸多難題有待解決,鑒于破產法理論的浩瀚、中國破產實踐問題的復雜性和筆者的能力,本文僅擬從我國應建立統一破產法典、完善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和救濟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程序三個方面來對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討。一、現行破產規范的特點和建立統一破產法典的必要性我國現行破產規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頒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試行的《破產法》,共6章43條;正1991年4月9日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中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另外還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規。由此不難看出,我國破產法的立法體例零亂,沒有一部統一的、完整的破產法典。破產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幾十個條文已遠遠不能適應今日中國經濟發展之趨勢。且從內容上來看,我國現行破產規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其他企業法人分別立法,適用破產制度上有不平等性現行《破產法》僅僅以全民所有制企業為適用對象[見該法第二條],而《民事訴訟法》中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又沒有規定究竟適用何種性質的企業法人,通說認為《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實際適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業。〔(1)見趙萬一主編高等學校法學教材《商法學》第463頁,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而且在破產原因上兩部法律規定亦有不同之處。這種做法,不僅限制了破產制度的適用范圍,而且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基本精神。(二)、現有破產規范滲透著計劃經濟因素,政府干預跡象明顯。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現行破產規范無論從破產程序的啟動,還是破產程序的進行,以至破產程序的終止,都滲透了政府干預的內容,例如《破產法》第8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第17條規定:”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三個月內,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的期限不超過兩年\",同時第20條規定了破產整頓由上級主管部門主持。第24條規定了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第42條規定了對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對該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等等。對破產程序進行適度干預是必要的,“有利于保護正當的社會競爭\"〔見(1)第464頁〕,但負面影響卻是使得破產實踐中司法獨立難以真正實現。(三)和解與整頓制度只能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適用破產程序,使債務人論為破產人,不利于債務人的復蘇,對債權人也有相應的損失,同時還給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帶來負面影響。為此我國破產規范中設立了和解與整頓制度作為破產開始后宣告破產前,可由當事人選擇的一種程序。然而,這一制度僅在《破產法》中得以體現,顯然只能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對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尚無法適用,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破產法是調整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它關系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均衡,關系著經濟運行的秩序化,關系著社會的安全與穩定,并一步推動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深化。由于現行破產規范的不統一、不完善,不健全,與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和發展不相適應,因而建立統一破產法典迫在眉睫。首先,破產法之適用范圍不應以所有制為界限,各類企業及自然人應適用統一破產法典。其次,要消除已府干預因素,將“上級部門,,從破產法律關系中予以剔除,從而僅得破產程序中司法得以真正獨立。所以立法者應對破產實踐所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設計相應的條文予以調整,做到全面、完整、具體、公平、可操作性強。亦應在總結已有的破產實踐經驗基礎上,盡量吸收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
摘要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還處于綜合防治階段,沒能處理好人口、資源、環境與發展之間的關系,建立符合生態規律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的調整社會與環境的關系,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現有的法律法規亟待修改和完善。環境管理上則偏重于微觀管理工...
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一種特殊代謝手段的破產,在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清償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給社會帶來了消極影響。為減少或抑制破產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并使債權得到更充分的滿足,破產和解制度應運而生。所謂破產和解制度,就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和債權人...
【摘要】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導致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公司應當承擔環境責任。而在中國目前背景下,要公司主動去承擔環境責任,或者用剛性的法律設計來促使公司承擔環境責任都存在著障礙。本文試圖從柔性的——經濟刺激制度,來探討公司環境責任實現...
海上承運人責任指承運人違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造成承運貨物滅失、損害或遲延交付時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注:本文所稱的海上承運人指國際海上貨運承運人。)由于海上運輸物有的風險及航運業發展是以世界為舞臺的特點,海上承運人責任制度是在民事責任...
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是破產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國破產法無不首先就此作出明確、肯定的規定。從國外法制看,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有寬有窄,不盡一致,并由此形成了三大立法主義:一是商人破產主義,二是一般破產主義,三是折衷主義。[(1)]若套用這種主義的說...
關鍵詞:破產撤銷權/破產無效行為/欺詐行為/偏袒性清償行為內容提要:撤銷權作為體現破產法公平原則的一項關鍵制度,在保障破產立法宗旨實現、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糾正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各國破產立法所重視。我國...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企業破產案件逐年增加。在我國沒有專門的破產清算人制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為惟一的組織破產清算和實施破產清算監督的部門,承擔著繁重的案件審理工作。從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況來看,審理好企業破產案件還需要及時建立法律制度上...
[關鍵詞]仲裁協議未簽署人相對性契約性 引言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一致同意將其之間的某種特定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業已存在的或未來可能發生之各種爭議交付仲裁的書面協議,是整個仲裁制度的基石。《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簡稱《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標的作用日益顯現,不再是消費者辨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而且成為市場主體參與商品或者服務競爭的有力武器。有信譽的商標往往成為企業的象征和產品質量、信譽的代名詞,其隱形資產價值日益凸現。中國品牌研究院...
一部法律如果沒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的,破產法更是如此。目前,破產欺詐逃債等違法行為十分嚴重,就是因為現行破產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責任制度,這也是我國新破產立法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法律責任以法律義務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