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是破產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國破產法無不首先就此作出明確、肯定的規定。從國外法制看,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有寬有窄,不盡一致,并由此形成了三大立法主義:一是商人破產主義,二是一般破產主義,三是折衷主義。[(1)]若套用這種“主義”的說法,我國現行破產法實行的可謂“企業法人破產主義”。因為,通過于1986年12月2日、生效于1988年11月1日的《企業破產法》(試行)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2)]通過并生效于1991年4月9日的《民事訴訟法》“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3)]兩法相結合,“企業法人”恰好可囊括其適用范圍的外延。這里且不論以所有制型態規制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如何悖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而僅提出這樣的設問: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深化推行,我國現行破產法是否有必要拓寬其適用范圍,形成一部既適用于企業法人,又適用于自然人,非法人團體等所有市場經濟主體的統一破產法典呢?這個已由經濟現實提出來的問題,在目前正在進行的企業破產法的修改過程中引起了激烈爭論。各學者對此見仁見智,歧見紛呈,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4)]一是維持現狀說。[(5)]此說認為,我國修訂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應當維持現狀,僅適用于企業法人,此外任何經濟主體概不適用破產法則。二是所有企業說。此說認為,我國修訂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應當突破現行法框架,使之既適用于企業法人,又適用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它企業,即合伙等非法人企業。三是全部主體說。此說主張,我國修訂破產法應當采取一般破產主義,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所有民事主體和經濟主體,包括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在我國擴大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制定統一的破產法典,條件已基本成熟。立法者應當把握住修改企業破產法這一歷史性契機,審時度勢,大膽開拓,將這項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工作提上議事日程,為鞏固改革成果,促進改革步伐從而最終實現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作出貢獻。基于這點考慮,筆者乃不揣淺陋,擬就此作出專門探討,以就正于大家。一、理由陳述:建立我國個人破產制度乃勢在必行我們說,建立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乃勢在必行,這絕非源于筆者的主觀臆測,而是有其充分的、客觀的理由。這眾多紛紜的理由條分縷析起來,可以分為兩大類別:一是一般理由,二是特殊理由。一般理由在制定企業破產法時已得到充分論證,這里僅就特殊理由而談。1、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貫徹公平競爭原則的需要。肇始于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改革開放”政策,迄今已運行達十六年時間,其結果,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已初具規模。市場經濟就其本質而言乃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能否順利、健康地向前發展,其決定性因素是與之相配合的法律體系是否建立與健全。二者唇齒相依,緊密相關。因此,建立與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就是中國目前法制建設所面臨的重大課題和任務。這張巨大的法律體系之網覆蓋著微觀的市場調節和宏觀的行政調控兩個方面。破產法就是其微觀調節的重要環節和手段之一。其原因在于,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活的靈魂”是價值規律,價值規律的內容展示又演化出競爭規律,貫徹于競爭規律始終的伴生現象則是優勝劣汰。正是優者勝、劣*汰的不斷生成與交替,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永世不竭的“源頭活水”。破產法則是調整優勝劣汰的重要法律機制或手段。同作為母系統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應當完善一樣,作為子系統的破產法律體系也應當完善而無缺漏之處。否則,子系統的盲點或空白必然導致破產機制的殘缺或運轉不靈,從而最終影響整個母系統的法律機制的協調動作及其功能的最大發揮。因此,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自微觀層面言,是制定統一破產法典,完善破產機制的需要;自宏觀層面言,則是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需要。
關鍵詞:無力清償/破產免責/信用內容提要:我國非法人的企業、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和自然人不具有破產能力,這對于我國破產立法來說是一個缺陷。目前,從債法立法的完整性和我國現階段社會需求來看,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必要的。...
一我國現行破產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一)適用范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破產法中適用范圍調整為企業法人,即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法人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產法擴大...
我國(以下簡稱)的頒布和實施,對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及規范市場秩序,完善我國法律體系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以展,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深化之后,我國社會和經濟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現行《破產法》的局限...
企業資不抵債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個人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卻不能通過同樣的方式,解決困難,期待東山再起。這樣的現狀既困擾著法院,也困擾著部分本無意成為老賴的欠債者。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報告關于基本解決...
關于審計報告的內容審計報告是由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應該是法院審查一個企業是否具備破產條件最可靠的證據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但是,對于審計報告應該完成的審計項目...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企業破產案件逐年增加。在我國沒有專門的破產清算人制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為惟一的組織破產清算和實施破產清算監督的部門,承擔著繁重的案件審理工作。從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況來看,審理好企業破產案件還需要及時建立法律制度上...
前言北京7月16日訊 記者從國家發改委獲悉,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斗桨浮分赋?,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倡導積極重建的破...
關鍵詞:破產重整管理人法律地位規制完善內容提要: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決定著管理人的法定職權與職責,以及他在整個重整程序中所能發揮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響著債務企業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我國《破產法》的重整...
公司重整制度的意義和特點有哪些 公司重整(corporatereorganization)制度,在日本也叫公司更生制度,指陷入經營、財務困境,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危險的公司企業,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經營價值的,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