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無力清償/破產免責/信用內容提要:我國非法人的企業、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和自然人不具有破產能力,這對于我國破產立法來說是一個缺陷。目前,從債法立法的完整性和我國現階段社會需求來看,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必要的。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對于完善我國商品經濟的商事立法體系,協調債權債務人之間和諧的人際關系,促進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F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制度存在已經有三百年的歷史了,[1]其本質在于概括性的執行債務人的債務以使債權人受償,同時對未清償之債務予以免責,使經濟上陷入困境之人重新開始新的經濟生活。回顧我國破產立法的歷史,在歷次的破產立法中自然人破產制度總是在提案中出現,而最終又與立法選擇每每失之交臂。我國應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一直是學界爭論的焦點。本文從破產法的價值和目標出發,對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必要性并對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理論和立法實踐進行分析,提出本人的觀點。一、自然人破產制度建構的理論準備(一)自然人破產制度有利于實現破產法的功能和目的破產法的功能在于當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最大限度的公平的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免除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后仍未清償的債務,并且清理社會的不良資產。[2]這一功能是其它法律制度所不能取代的,也是破產法區別于其他一般的強制執行程序存在的自身價值,即“通過國家公權力來解決不能清償的債權債務關系?!盵3]破產法從技術層面上既解決了不充足的財產在多個權利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又賦予債權債務人以合理的保護。債權人公平受償的要求得到滿足,同時破產人被給以能夠重新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機會,這種法律的調節機制在債權債務關系錯綜復雜的商品經濟社會是至關重要的。既然不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法人和自然人的存在是客觀的,那么該糾紛的解決機制的存在也是同樣必要的。破產制度的本身是針對當債務人不能夠清償多數債權人到期債務的解決機制,其目的在于使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得到公平、有效率的解決,這對于債務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來說是沒有區分的,二者的差異應當只存在于具體的制度設置上。從這個層面上看,自然人破產的理念和重要性應當得到充分的認識。(二)自然人破產制度有利于維護破產法體系的完整性從破產法立法的發展歷史來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立法非但沒有受到歧視,相反通常早于法人破產制度而產生。雖然這與法人制度產生晚于破產制度的建立有關,但是這足以說明自然人破產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刺激著人民的消費理念引起消費信用膨脹,這種社會普遍現象為各國破產法或倒產法帶來的普遍課題之一就是設立以對付消費者倒產為目的的倒產程序,即消費者倒產程序受到重視。[4]例如:美國破產法典中專門設置第13章破產程序,規定沒有定期收入的個人債務調整程序;英國1986年破產法規定了對債務人實施免責制度,和當然免責的內容;法國制定了“善于預防和解決涉及個人和家庭過多債務困難的1989年12月31日法”,專門針對消費者破產,允許誠實的、善良的負有過多債務的人利用;德國在修訂的《破產法》第8章規定了剩余債務免責,第9章規定了消費者倒產程序;日本的破產法規定了適用消費者的免責制度。破產法是解決商品經濟社會債權債務關系的重要立法。隨著商品經濟發展,人們不再滿足享受物的靜態價值而是普遍追求在商品的高速流轉中所獲取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已經不能夠滿足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合理保護債的需要,債的雙方當事人都不能夠得到合理的保護。如果權利享有者不能仰賴訴訟強制實現其權益,一個自然的選擇就是以私力救濟替代公力救濟。[5]當債權人發現依靠正常的法律渠道不能夠實現其應有的權利時,便自然會轉向尋求法律之外的手段,即或者依靠自身之力,或者依靠他人之力以實現其目的。結果導致有債務糾紛引發的傷害、敲詐、非法拘禁、綁架等層出不窮,社會上的討債公司應運而生,政府公務人員動用自己手中的公權力幫助債權人討債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些都是由于缺乏合理的法律規制所引起的。
摘要:破產經歷了從有罪到無罪再到部分有罪的演變。增設虛假破產罪,標志著我國破產犯罪懲罰體系基本形成。虛假破產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客觀方面的行為是復合行為,具有手段行為并進入破產程序,行為要素即齊備;該罪應屬自然人犯罪,外部單位或人員可以成為...
【摘要】程序法是實體法的載體,破產程序應該具有公開透明、多方參與、公權中立、期限科學等特征。破產受理程序是破產開始的標志,決定了破產的案件的實質進展。我國的破產申請審查采取形式、實質雙審查標準,且采取非公開審查方式,法院無法在短期限內客觀公...
破產管理人制度是各國破產法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破產法最成熟的一項制度,建立該項制度的目的是試圖在破產程序過程中由熟悉破產業務的專業人員來接管債務人財產和處理與債務人財產相關的事務。而我國破產法中一直沒有這項制度,管理人的職責主要由清算組來承擔...
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一種特殊代謝手段的破產,在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清償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給社會帶來了消極影響。為減少或抑制破產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并使債權得到更充分的滿足,破產和解制度應運而生。所謂破產和解制度,就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和債權人...
【摘要】公眾參與對環境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公眾參與的概念出發,站在目前世界環境情勢和我國國情的角度,論述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的必要性,著重就如何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機制提出對策建議,以期完善我國環境立法。【英文摘要】It...
以下物權法論文題目供同學們參考學習—— 論生態化理念對物權法的影響 物權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 《物權法》中擔保物權對《擔保法》的突破 我國《物權法》上的物權變動模式研究 《物權法》中擔保物權制度的改進與不足 物權變動中第三人利益的物...
(一)破產抵銷權之意義 破產法上的抵銷權(簡稱破產抵銷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即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標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前向管理人主張相互抵銷的權利。我國新《企業破產法》(下稱新破產...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以新破產法中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為視角對于管理人制度的概念闡述,關于設立臨時管理人的爭議探討,以及如何對我國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進行合理定位等問題的解決,成為在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視角下,考察管理人職業化特征,分析管理人...
目前,我國公司法第188條和破產法第7條第3款對公司清算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作出了原則規定,但立法相當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為此,本文就兩者銜接的條件及銜接中若干具體實務問題作一粗淺探討,以期為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頒布之前,關于保證責任的性質問題學術界存在著爭議,一種意見認為,保證責任屬補充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保證責任屬連帶責任。因為立法無明確規定,所以關于保證責任性質的爭論影響了人們對與保證有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