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票據權利的取得:
1.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2.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二、票據權利的喪失補救:
1.掛失止付
(1)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四種。
(2)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者出票人”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
三、票據權利的時效:
1.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票據法》為了保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票據權利只能在票據當事人中行使,當事人包括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持票人有權向處于自己前面的任何票據活動階段的當事人追索,而對其后手無追索權。同時出票人簽發票據時必須將必須記載事項填寫在票據上,之后該票據上所確定的票據種類、金額和支付日期等,任何人都無權更改,否則被更改的票據無效。
票據法上的權利的享有和行使又須以票據權利的存在為前提,只有享有票據權利的人才能享有票據法上的權利、行使票據法上的權利。從這個方面看,票據權利是票據法上的權利的基礎。這一點也是需要必須要認清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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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金額起點限制;銀行承兌匯票是一個常用的結算工具。2、銀行是主債務人;3、客戶必須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4、付款期限最長達6個月;5、收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銀行申請支用票款;6、在匯票有效期內可以轉讓;7、對于購貨方而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