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來源:最高院公報案例2017年12期
本文來源于最高院公報案例,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判決說理精彩充分,讓人不得不服,為審理該案的法官點贊!但是作為本案的原告,在銀行卡被盜刷后第一時間為維權所作的準備,也是本案勝訴的關鍵!
因此,在文章的最后,特別提醒,遇到銀行卡被偽造后盜刷,你只要記住三招,就可以讓銀行全額賠償損失!
【裁判概要】
一、銀行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應努力提高并改進銀行卡防偽技術,最大限度防止儲戶銀行卡被盜刷。
二、借記卡章程關于“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的規定,僅適用于真實的借記卡交易,并不適用于偽卡交易,銀行不能據此免責。
三、在無任何證據證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銀行卡密碼的情況下,不應判令持卡人承擔部分損失,從而減輕銀行的賠償責任。
原告:宋鵬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門口支行
負責人:蘭麗娜,該行行長。
原告宋鵬因與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門口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新門口支行)發生借記卡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宋鵬訴稱:2015年8月5日凌晨2時許,其持有的工商銀行工資卡在ATM機被取現六次,金額合計14 000元,同時被扣收手續費94元。當日6時許,其看到手機短信后,立即致電工商銀行95588,并進行掛失、報警。后經向銀行詢問得知,取現地點為河南省駐馬店市某鄉農村信用社自動取款機。宋鵬認為,銀行對其卡內的資金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銀行卡從未離身,一直在正常使用,其本人在2015年8月5日亦未進行任何取款或轉賬操作,故銀行已構成違約,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現請求判令被告工行新門口支行賠償損失14 094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工行新門口支行辯稱:原告宋鵬申請開立賬戶時,雙方約定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即視為本人交易,涉案款項系通過正確的密碼取出,銀行已經盡到付款義務;案涉交易發生后,宋鵬有足夠的時間在駐馬店與南京之間往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銀行卡系被盜刷;公安機關已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應駁回宋鵬的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依法中止審理;本案如涉及盜刷,顯然系宋鵬泄露了密碼信息,其應對未能妥善保管密碼承擔責任;受理銀行卡交易的是農村信用社,在盜刷的情況下未能盡到識別偽卡義務的主體也是信用社,工行新門口支行對系統外的機構及設備沒有管理職責和義務,不存在過錯。綜上,請求駁回宋鵬的訴訟請求。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2012年6月19日,原告宋鵬在被告工行新門口支行申請辦理借記卡(牡丹靈通卡)一張,卡號為6222XXXX XXXX XXXX 828。《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章程》第七條規定“申請借記卡必須設定密碼。持卡人使用借記卡辦理消費結算、取款、轉賬匯款等業務須憑密碼進行(芯片卡電子現金除外)。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借記卡和密碼。因持卡人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發卡銀行不承擔責任。……”該條規定系小號字體,與其他條款字體相同,無明顯區別。
2015年8月5日凌晨,原告宋鵬上述卡內資金在河南省駐馬店市一農村信用社自動取款機上被取款六次,金額合計14 094元(含手續費94元)。根據宋鵬收到的短信記錄,取款時間及金額分別如下:02:18,2500元,手續費16.50元;02:18,2500元,手續費16.50元;02:19,2500元,手續費16.50元;02:19,2500元,手續費16.50元;02:20,2500元,手續費16.50元;02:20,1500元,手續費11.50元。
2015年8月5日9時54分,原告宋鵬因銀行卡被吞沒在工商銀行辦理了吞沒卡領取手續。當日9時57分,宋鵬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中央門派出所報案,稱其工商銀行工資卡被人盜刷14 000元。當日10時9分許,中央門派出所民警對宋鵬做了詢問筆錄。同時,該所作出鼓公(央)立字〔2015〕9226號立案決定書,對宋鵬銀行卡內人民幣被盜竊案立案偵查。
另查明,原告宋鵬系中國人民解放軍94991部隊戰士。審理中,該部隊向法院出具證明一份,主要內容為宋鵬在2015年8月5日2時18分至8時一直在南京市鐘阜路1號的單位,從未外出。原告宋鵬對事發經過陳述如下:其在2015年8月5日早上發現手機短信后立即上報了單位領導,并致電工商銀行客服掛失。客服工作人員告知取款地點在河南省駐馬店市,等銀行開門后再辦理相關手續。此后,其在辦理掛失手續時,因已經辦理過電話掛失,銀行卡被吞沒,所以又辦理了取卡手續。在銀行辦理完手續后,又向中央門派出所進行報案。
審理中,被告工行新門口支行未提交證據證實原告宋鵬具有泄露密碼或授權他人使用涉案銀行卡的證據,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宋鵬在2015年8月5日具有往返駐馬店、南京的行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原告宋鵬持有被告工行新門口支行發行的借記卡,其與工行新門口支行之間依法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工行新門口支行作為經營存、貸款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本案中,宋鵬名下借記卡于2015年8月5日凌晨在河南省駐馬店市某信用社ATM機取現六次合計14 094元(含手續費),在發現上述取款短信后,宋鵬致電工商銀行客服進行了掛失,隨后又向銀行辦了相關手續,并向中央門派出所報案。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94991部隊出具的證明,宋鵬在銀行卡被異地取款的時間段內并未外出,綜合現有事實,足以認定在前述六筆取現行為發生時,宋鵬持有借記卡且人在南京。工行新門口支行認為上述六筆取款行為不能確定是盜刷行為,對此,因銀行持有借記卡交易過程的大部分證據,故應由其承擔證明存款被合法正當提取的舉證責任。現工行新門口支行未能舉證證明案涉借記卡系合法正當取現,宋鵬在銀行卡交易時間點存在往返駐馬店、南京的事實,亦未能舉證證明宋鵬授權他人使用借記卡及泄露密碼的事實,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宋鵬主張其借記卡賬戶內的存款被他人在異地盜刷,法院予以采信。案涉借記卡系銀聯卡,河南駐馬店某信用社接受偽卡交易的行為系代表工行新門口支行,故應認定工行新門口支行在涉案借記卡的防偽技術上未盡到防范義務,已構成違約。宋鵬要求其賠償存款損失14 094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工行新門口支行關于宋鵬應向信用社主張權利的辯解意見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關于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即視為本人交易問題。《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章程》規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該條款系銀行單方制作的格式條款,具有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工行新門口支行依法應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因該條款與其他條款并無明顯區別,且系小號字體,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被告工行新門口支行依法就該條款的內容向原告宋鵬進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故該條款應為無效,不應適用。
關于本案應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問題。原告宋鵬系基于其與被告工行新門口支行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提起的本案訴訟,工行新門口支行基于儲蓄存款合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盜刷行為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是否偵破本案并不影響宋鵬通過民事訴訟要求銀行承擔民事責任。工行新門口支行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有關責任人進行追償。工行新門口支行關于本案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中止審理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據此,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判決:
被告工行新門口支行賠償原告宋鵬損失14 094元。
工行新門口支行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 一審判決將訴爭交易認定為偽卡盜刷,缺乏事實依據。宋鵬提供的《證明》不能證明宋鵬的銀行卡在交易發生時就在其身邊,案涉交易發生后,宋鵬有足夠的時間在駐馬店與南京之間往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銀行卡系偽卡盜刷。偽卡盜刷屬于刑事認定范疇,需要排除合理懷疑才能認定。2. 公安機關已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應駁回宋鵬的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依法中止審理。3. 即使本案涉及偽卡盜刷,一審判決認定銀行承擔全部責任也沒有合法依據。宋鵬申請開立賬戶時,雙方約定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即視為本人交易,涉案款項系通過正確的密碼取出,如涉及盜刷,顯然系宋鵬泄露了其保管的卡片及設定的密碼信息,在宋鵬未能證明銀行導致其密碼泄露的情況下,宋鵬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一審法院罔顧持卡人對卡片尤其是自己設定密碼的嚴格謹慎管理義務,認定銀行承擔全部責任,沒有事實依據。
被上訴人宋鵬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
1. 訴爭的交易是否屬于偽卡交易;
2. 本案是否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審理;
3. 關于被上訴人宋鵬存款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
關于爭議焦點一,即訴爭的交易是否屬于偽卡交易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宋鵬系中國人民解放軍94991部隊戰士,其名下借記卡于2015年8月5日凌晨2時許在河南省駐馬店市某信用社ATM機取現六次合計14 094元(含手續費),在發現上述取款短信后,宋鵬在當日早晨便致電工商銀行客服進行了掛失。當日上午9時54分,宋鵬因銀行卡被吞沒在工商銀行辦理了吞沒卡領取手續,并向中央門派出所報案。中國人民解放軍94991部隊出具的證明表明,宋鵬在8月5日2時18分至8時一直在南京市鐘阜路1號的單位,從未外出。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綜合考量涉案銀行卡賬戶凌晨短時間內異地交易、河南省駐馬店市與江蘇省南京市的距離、宋鵬的職業身份、宋鵬的掛失報警時間以及宋鵬的陳述等事實認定訴爭交易為偽卡交易并無不當。上訴人工行新門口支行認為對偽卡交易的認定標準應當采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并無法律依據,對其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即本案是否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審理的問題。被上訴人宋鵬的起訴系基于民事上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與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盜刷行為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宋鵬與上訴人工行新門口支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本身不涉及犯罪,亦沒有證據證明宋鵬系實施盜刷行為的共同行為人,因此,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并不影響工行新門口支行對宋鵬的責任承擔。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的規定,本案應當繼續審理。
關于爭議焦點三,即被上訴人宋鵬存款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對儲戶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義務。上訴人工行新門口支行為宋鵬提供借記卡服務,就應當確保該借記卡內的數據信息不被非法竊取并加以使用。并且,工行新門口支行作為發卡行及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在其與儲戶的合同關系中明顯占據優勢地位,應當承擔偽卡的識別義務。案涉偽卡交易能夠進行,說明宋鵬持有的真正銀行卡內數據信息可以被復制并存儲到其他的偽卡內,并且偽卡輸入密碼后還可以進行正常的交易活動,因此工行新門口支行制發的借記卡以及交易系統在防偽技術上存在缺陷,工行新門口支行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義務,給宋鵬造成了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工行新門口支行上訴稱宋鵬對泄露交易密碼存在過錯,但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宋鵬對其持有的借記卡沒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雖然根據工行借記卡章程規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但該規則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持真實的借記卡進行交易。因此,工行新門口支行在沒有證據證明宋鵬存在違約或違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應先行承擔資金損失。對工行新門口支行認為宋鵬在未能證明銀行導致其密碼泄露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工行新門口支行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2016年2月23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附: 銀行卡被盜刷后第一時間該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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