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來某庭、陳某如與黃某榮、施某尉、劉某會原系同事關系,2006年11月8日,五人簽訂合同,約定:1.合作購買8月齡犬以上的英國古代牧羊母犬二條,購買時間為2006年11月8至9日;2.由來某庭、陳某如、施某尉、劉某會各出資人民幣2萬元,于合同簽訂當日交付黃某榮,由黃某榮負責飼養并提供場地,負擔6個月的飼料費、配種費、接生費、人工及其他因飼養而產生的費用,并由黃某榮負責銷售所購犬只生產所得幼犬,銷售價由五當事人協商一致約定;3.出售所購犬只生產所得幼犬而取得收益為黃某榮40%,來某庭15%,陳某如15%、施某尉15%、劉某會15%;4.如果所購犬只及幼犬發生死亡等損失,該損失的承擔比例為黃某榮40%,來某庭15%,陳某如15%、施某尉15%,劉某會15%;5.如正常生產,則于2007年7月8日前將所購犬只及其生產的幼犬銷售完畢并進行利潤及虧損的分配;6.如所購犬只在6個月內沒有生產,五當事人可協商一致決定選擇進價賣掉所購犬只或延長4個月,等待下次犬只發情交配。若協商一致決定賣掉所購犬只,則所得款由來某庭、陳某如、施某尉、劉某會平均分配,黃某榮對出售犬只所得款不享有權利;7.如飼養方違約,則其他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將所購犬只及按比例所應得到犬只取回,如飼養方未能交付所購犬只及相應幼犬,則應支付前述犬只在當時的市場價值。
協議簽訂后,由來某庭、陳某如,第三人施某尉、劉某會各向黃某榮交付人民幣2萬元,黃某榮分別向出資人出具收據。之后,黃某榮以人民幣8萬元購得兩條5月齡牧羊母犬。母犬未在合同約定期間生產。2007年8月14日,黃某榮向來某庭、陳某如書面承諾,母犬如在2007年11月15日未生產,由黃某榮給付二人購犬款人民幣4萬元。同年11月23日,來某庭、陳某如與黃某榮電話聯系,被告知母犬尚未生產,遂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榮歸還購犬款。
審理中,黃某榮主張兩條母犬于2007年10月30日和11月11日已生產,并申請上海市寶山區高境鎮控養犬服務中心接生員俞*達到庭證明母犬生產日期。俞*達到庭表示其在上述時間接被告電話上門接生,共存活7條幼犬。
另查明,被告黃某榮居住的是普通居民樓,其將母幼犬共9條狗在家飼養。2008年3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對被告飼養的母幼犬共9條罰沒,并向被告出具捕捉無證違章犬罰沒收據。
裁判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從本案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內容看,原告與他人共同出資人民幣8萬元,但不參與經營與勞動,被告黃某榮以技術性勞務對所購牧羊母犬進行繁殖與銷售,但不提供資金,合同約定各方盈余分配。該合同就性質而言,為合伙合同。二、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國家相關政策。上海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15日發布的《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規定:“本市對犬類飼養、養殖、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養殖、銷售犬類。”犬類養殖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與安全,上海市政府規定許可證制度,目的就是防止犬類養殖給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是一個強制性規定,其內容未與我國合同法相抵觸,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合伙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要件是合同當事人申請辦理許可證,在未辦理許可證之前,不能實施犬類養殖。被告在未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家進行養殖,違反《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伙合同的無效和標的物的罰沒,其主要過錯在被告。原告作為合伙人,未對被告養殖許可予以充分的關注,對合同無效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三、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反訴其飼養費并未提供相關發票,法院不予確認,但考慮到被告為飼養付出的勞務與成本,結合原告出資和雙方的過錯程度,由法院綜合予以平衡。基于系爭合同的無效,兩原告堅持訴請被告各返還人民幣2萬元,不予支持。
黃浦區人民法院判決:原告來某庭、陳某如與被告黃某榮、第三人施某尉、劉某會簽訂合伙繁殖銷售犬類合同無效;被告黃某榮賠償原告來某庭、陳某如各人民幣12000元;駁回原告來某庭、陳某如的訴訟請求;駁回被告黃某榮其余反訴請求。
來某庭與被告黃某榮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規章的法律地位
我國立法法第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立法法將規章納入“立法”的范疇,即承認規章為“法”的一種形式。這表明,我國的法律淵源是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除此之外,軍事法規、規章,條約與協定等亦屬法律淵源。這些法律淵源,均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立法法將規章納入調整范圍,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理解規章的法律地位:第一,制定規章屬于立法行為。我國憲法與法律賦予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制定權,性質上是一種立法權,行使規章制定權的行為是一種立法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它不同于發布規章以外的其規范性文件的行為,這些規范性文件因為不屬于法律淵源,因而只能是抽象行政行為;第二,規章作為“法”的一種形式,其確立的規則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規范,或者說其確立的行為具有的法律規范的效力;第三,規章的效力是附條件的,規章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附屬的,是位階最低的法律規范,它不同于其他“法”的主要之處在于其制定主體是國務院部門及地方政府。《上海市犬類管理辦法》作為政府規章,屬于法律淵源,其確立的規則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規范。
二、規章的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書如何引用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批復》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制作法律文書時,對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均可引用。各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當事人雙方屬于本行政區域內的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制作法律文書時,也可引用。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和發布的決定、決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章,凡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可在辦案時參照執行,但不要引用。”
所謂“參照”規章是指:在案件審理中,在法律、法規對相應問題沒有明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院若通過審查,認為規章對相應問題規定明確、具體,且不與法律、法規、法理相違背,即可參照規章處理具體案件。參照的涵義是參考并仿照,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承認規章效力;反之,則不應當參照。
法律位階,指法律在發生沖突時,判斷效力高低的依據。在不發生沖突時,所有的法律淵源效力均無高下之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規章是實現法律法規的意圖,其背后是法律。
以上就是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較棘手的法律問題,而您又有委托律師的想法,我們網有許多律師可以給你提供服務,并且我們還支持線上指定地區篩選律師,并且都有相關律師的詳細資料。
1.您對教育系統法治建設有哪些意見或建議 一、進一步認識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教是21世紀我國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 快發展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以法 制為基礎的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社...
1.政務服務中心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自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行政法研究會成立至今,我國集中式行政法典的創制已有20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后頒布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為了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
1.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各頒布哪些法律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
醫患糾紛怎么處理: 1.為了有效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置,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
1.如何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 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于規范企業和員工的行為,樹立企業的形象,實現企業的正常運營,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企業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主要目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規章制度首先是應用于標準化管理制度可以規范員工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9年5月5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89年6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及時調解民間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
一、調解作為各級法院、特別是基層審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它具有法官引導,群體參與,地位平等,各抒己見,場地就便,程序簡單等特點,越來越受到重視和采用且常常取到意想不到的成果。 它不僅體現了、公正司法、執法為民的宗旨和理念,也突顯了努力實現審判...
明確可訴的糾紛類型在合伙企業法中規定了三種情形:一是合伙除名糾紛。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維權之訴。即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伙人提起訴訟,類似于公司法...
律師在招投標業務中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十分廣泛。但近些年來招投標領域中的各種潛規則盛行,各種違規違法亂象層出不窮,往往隱藏著危機。這種危機一旦在將來的某一時刻突然爆發,輕則導致重大財產損失,重則引發命案。所以律師參與招投標活動時,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