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第一百零二條通過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投資等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力、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的規定。
3從基金的組織形式劃分,可以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契約型基金是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訂立的基金合同,通過信托關系運作的基金。契約型基金不組成法律實體,沒有法人資格,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通過基金合同約定。本法規定的證券投資基金就屬于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資金成立的從事證券投資等活動的投資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股份持有人既是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又是公司股東,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4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主要區別是:
1.法律依據不同。契約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合同產生的,信托法是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依據。公司型基金是依據相關法律組建的一種特殊的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契約型基金不組成法律實體,不具備法人資格。公司型基金組建公司,具備法人資格。
3.投資者地位不同。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處于受益人地位。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處于公司股東地位。
4.管理運用基金財產的依據不同。契約型基金由受托人依據基金合同進行基金財產投資。公司型基金由董事會依據公司章程經營。
從基金運作方式看,公司型基金也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公司型基金雖然組建公司,但與一般的公司又有差別,比如一般公司要保持公司資本的穩定,公司減少資本或者增加資本,必須經過復雜的法律手續。公司股東不得撤資、減資,只有通過證券交易場所出售股票。而公司型基金中的開放式基金,投資人隨時可以申購、贖回,公司總股數處于不斷變化之中。
5公司型基金是國際上一種比較普遍的基金形式。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起步較晚,只有十多年的歷史,目前在我國只有契約型基金,尚無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存在差別,與一般的公司又不完全相同,由于缺乏實踐經驗,本法只對契約型基金作了全面規范。同時,考慮到公司型基金在國外已非常普遍,為了給公司型基金在我國今后的發展留下空間,本法在附則中作了本條的規定,即公司型基金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釋義】本條是對基金資產組合和投資比例限制的規定。 一、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
【釋義】本條是對違反本法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的規定。 為了嚴格規范證券投資基金的活動,制裁擾亂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違法行為,本章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分別作出了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規定。我們知道,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是維系...
【釋義】本條是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玩忽職守是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怠于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
第三,除基金管理公司外,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必須要經過國務院批準。這主要是考慮實踐中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情況比較復雜,宜由國務院根據實踐的需要決定哪些...
「釋義」本條是對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登記的辦理機構的規定。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根據本法第5條的規定,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具體辦法,授權國務院另作...
除了相關人員的責任心,基金規模的快速膨脹,使得基金行業面臨人才瓶頸是事件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2007年8月14日,上-電轉債平靜地完成了最后一天的交易。自8月14日起,上-電轉債停止交易和轉股,未轉股的轉債將全部被凍結,上市公司將按照10...
看基金合同之前,你必須先了解私募股權基金到底是什么。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向具有高成長性的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相應的管理和其他增值服務,最后通過IPO或者其他方式退出,實現資本增...
私募基金合同審核要點有哪些以及合同涵蓋內容 一般來說,私募基金合同應涵蓋以下內容: 風險提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函;合同當事人;前言;釋義;聲明與承諾;基金的基本情況;基金份額的募集;基金的成立;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基金管理人: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目錄一、前言二、釋義三、基金協議當事人四、基金管理人的...
在股權設計實務中,經常會有股權九條生命線的說法,對于未經過系統學習公司法的企業家們,都會覺得不明覺厲,爭相學習。但并不知道這些生命線對于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與掛牌公司、普通公司未作區別,不能區別情況,以至于曲解。 本文即給...